原告重慶眾旺道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眾旺公司)與被告中林國際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林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由審判員田秀榮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眾旺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苑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中林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重慶眾旺道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與中林國際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渝0112民初19305號
判決日期:2020-11-04
法院: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眾旺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道路施工工程款和施工瀝青砼材料款共計人民幣628064元;2、判令被告應向原告承擔上述所欠付建設工程材料款延遲支付資金占用損失(以人民幣628064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從2019年11月1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3、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擔因延遲支付工程款的單價上調承諾共計人民幣91008元(計算到立案日,延期了8個月,單價增加16元,單價乘以方量);4.被告支付律師代理費20000元;判令被告承擔原告因本案而支出的所有訴訟成本(包括不限于本案全部訴訟費、保全費)。事實和理由:2019年10月15日,原被告雙方簽訂了《瀝青路面工程施工合同》,該施工合同約定由原告承接被告發包施工的位于重慶市渝北區玉峰山鎮的安定路正陽北路工程項目,合同約定了內容、合同價款等。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履行了義務,但被告一直未按約定付款,經催收未果,遂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中林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視為放棄答辯的權利。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原告舉示的《瀝青路面工程施工合同》、收方單、收方表、銀行回單、發票、資質證書等證據系原件,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10月15日,以中林公司為甲方、眾旺公司為乙方簽訂了一份《瀝青路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主要內容是:乙方承接渝北區玉峰山鎮安定路和正陽北路瀝青路面鋪設工程,工程內容包括乳化瀝青稀漿封層、乳化瀝青層等。合同價款:AC-206cm,SMA-134cm瀝青混凝土128元/平方米,暫定合同價640000元,以實際收方為準。工程款支付方式:合同簽訂后乙方設備進場施工,甲方支付合同造價20%進度款,乙方單次工程施工完成,甲方應在30日內向乙方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80%工程款,工程完工60日內甲方組織驗收支付乙方至95%工程款,預留5%質保金,質保期一年,質保期到后無息退還乙方。違約責任:由于甲方原因不能按本合同約定付款給乙方,雙方一致同意從第二天開始每延期30日各結算單價增加2元/平方米,同時超過雙方約定付款日,未能按本合同約定付款,甲方應按本合同總價依照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支付乙方資金占用利息損失,同時甲方還應承擔乙方因維護權益而產生的以下費用:訴訟費、保全費、評估費、拍賣費、執行費和律師代理費等相關費用。甲方委派楊清發為現場代表。合同還對其他方面進行了約定。
2019年10月25日的一張《正陽北路與安定路瀝青道路工程收方單》載明收方總計5688平方米。楊清發簽字。2019年10月29日的一張《瀝青路面分包工程質量確認收方表》載明收方合計5688平方米,單價128元/平方米,合計728064元。該收方表加蓋了中林公司印章,楊清發簽字。
眾旺公司已經向中林公司開具了合計728064元的發票。2020年8月4日,中林公司向中眾旺公司轉賬了100000元,附言為安定路和正陽北路工程材料款。
庭審中,眾旺公司陳述:訴請中包含了質保金,質保金從2019年10月25日起算一年。簽訂合同就進場了,2019年10月25日完工,完工后交付使用。
另查明,眾旺公司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林國際建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重慶眾旺道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91660.8元;
二、被告中林國際建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重慶眾旺道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資金占用損失,該損失是以591660.8元為基數,從2019年12月26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款項付清日止;
三、駁回原告重慶眾旺道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607.92元,減半收取6803.96元,由被告中林國際建設有限公司負擔5040.32元,原告重慶眾旺道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負擔1763.64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中林國際建設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田秀榮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馬曉苒
判決日期
2020-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