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臨安寶鑫彩瓦有限公司因與被申請人臨安錦城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浙杭商終字第153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
本院審查過程中,臨安寶鑫彩瓦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8日以雙方自行和解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審申請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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