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受理的申請人興安盟興業路橋工程有限公司訴被申請人烏蘭浩特市凈修禪寺管理委員會申請訴前財產保全一案,申請人興安盟興業路橋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申請對被申請人烏蘭浩特市凈修禪寺管理委員會名下的以下兩套房屋予以查封:1.產權證號分別為蒙(2016)烏蘭浩特市不動產權第XXXX號、保全金額3600000.00元;2.產權證號為蒙(2016)烏蘭浩特市不動產權第XXXX號、保全金額為970000.00元,以上保全金額合計4570000.00元,并已提供擔保
興安盟興業路橋工程有限公司與烏蘭浩特市凈修禪寺管理委員會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其他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內2201財保239號
判決日期:2020-09-27
法院:烏蘭浩特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對被申請人烏蘭浩特市凈修禪寺管理委員會名下的以下兩套房屋予以查封,期限三年,不得處分:
1.產權證號分別為蒙(2016)烏蘭浩特市不動產權第XXXX號、保全金額3600000.00元;
2.產權證號為蒙(2016)烏蘭浩特市不動產權第XXXX號、保全金額為970000.00元。
以上保全金額合計457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合議庭
審判員包曉麗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書記員趙宏光
判決日期
2020-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