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興安盟興業路橋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牙克石市人民政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興安盟興業路橋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桂新、被告牙克石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建民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興安盟興業路橋工程有限公司與牙克石市人民政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內0782民初2379號
判決日期:2020-08-31
法院: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興安盟興業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共計5657500元,并承擔利息(利息計算方式按照被告方撥款實際日期分期計算,具體計算方式見明細);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于2012年5月28日通過招標形式中標牙克石市博客圖至忠工屯公路工程,原告與被告簽訂合同協議書,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牙克石市人民政府為發包人,將該工程發包給原告施工,工程標段全長32千米,公路等級四級,設計時速20公里,工程主要內容為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橋涵工程、安全設施以及交通工程和沿線設施施工。工程總造價為22199908元,工程撥款時間為按年度依照50%、30%、20%的比例進行撥款,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約定內容履行合同義務,2014年工程竣工驗收并已經通車使用,被告一直未按照合同約定撥付工程款,截止2017年1月25日,被告共計向原告撥款15623268元,仍欠原告工程款5657500元。
被告牙克石市人民政府辯稱,博克圖至忠工屯的道路完工時間是2014年9月份,但是該工程始終未能出具驗收報告,同時原告未能提供工程款發票。另外,該項目委托浙江華耀審計公司進行審計,原告對審計結果不予認可。被告主張按審定結果支付剩余工程款,同時原告要提供撥款發票及驗收報告,本金認可,利息不予認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于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證據為:合同協議、安全生產合同、廉政合同、中期價款支付單,證明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的事實。經質證,被告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該工程為政府投資項目,因此該項目需通過審計予以最終工程款認定。同時,原告應在每期工程款撥付后提供相應數額的發票。本院經審查認為,以上證據真實有效,且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調取以下證據:牙克石市博客圖至忠工屯公路工程提交資料清單2張、工程款欠撥情況表1張(以上證據均為牙克石市交通運輸局出具)。經質證,原、被告對以上證據無異議。本院經審查認為,以上證據真實有效,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2年5月28日,原告中標牙克石市博克圖至忠工屯公路工程,與被告簽訂施工合同協議書,約定簽約合同價為22199908元,工程質量符合合格標準,工期456天。承包人(原告)在招標文件規定的工期內完成本工程,工程款將根據進度及計量情況,按年度依照“50%、30%、20%”的比例進行撥付。該工程交工時間為2014年9月30日。現被告仍欠付原告工程款5657500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牙克石市人民政府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原告興安盟興業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657500元;
二、被告牙克石市人民政府給付原告興安盟興業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利息,以5657500元為基數,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款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三、駁回原告興安盟興業路橋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8042元,由被告牙克石市人民政府負擔62847元,由原告興安盟興業路橋工程有限公司負擔2519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卜金芝
人民陪審員白楷姝
人民陪審員邊秀紅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書記員王成雨
判決日期
2020-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