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科右前旗烏蘭毛都烏蘭加油站(以下簡稱烏蘭加油站)訴被告興安盟興業路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業路橋公司)、被告關金勝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烏蘭加油站的負責人高來寶及委托訴訟代理人高德偉、被告興業路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耿昕、被告關金勝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洪晶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科右前旗烏蘭毛都烏蘭加油站與興安盟興業路橋工程有限公司、關金勝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內2221民初2510號
判決日期:2020-04-14
法院:科爾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烏蘭加油站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決被告償還油款2104190.00元,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其中1236000.00元從2018年3月12日起計息,263031.00元從2018年5月12日起計息,581930.00元從2018年6月9日起計息,232229.00元從2019年6月15日起計息,已付利息430000,00元,截止起訴之日本息合計2471512.42元。事實和理由:我加油站與被告興業路橋公司系長期油料買賣關系,被告公司車輛在原告加油站加油,油款統一結算。被告關金勝是被告興業路橋公司的員工。2018年3月12日結算2017年陳欠油款1236000.00元;2018年5月12日結算陳欠油款263031.00元;2018年6月9日結算2018年5-6月陳欠油款581930.00元;2018年6月15日結算柴油款232229.00元,上述四筆油款有被告興業路橋公司出具的欠據,且有被告關金勝的簽字,約定月利息2%,我加油站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
被告興業路橋公司辯稱,關金勝不是我公司員工。我公司從未與原告建立長期供油的關系,完全是關金勝個人行為。我公司未授權過關金勝蓋我公司的章,我公司只是把土石方的活承包給了關金勝,對于這么大額的油款我公司不清楚。我公司也已經將關金勝的工程款支付給了關金勝。
被告關金勝辯稱,油料是我購買的,欠據也是我出具的,同意向原告支付該筆欠款及利息。
本院依據原、被告的訴辯意見歸納本案爭議焦點:被告興業路橋公司是否對該筆欠款承擔給付義務。
原告針對爭議焦點提交:欠據四枚、完工證復印件一份、科右前旗農村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書一份,證明這么大筆油款不可能是個人使用,欠據上有項目部章原告相信油是賒給興業路橋公司的。完工證是關金勝提供給原告的,完工證是關金勝代表興業路橋公司與科右前旗交通局進行結算的。合同書證明興業路橋公司將從科右前旗交通局承包的工程分包或轉包給關金勝,雙方存在借用資質和掛靠關系,被告興業路橋公司應承擔連帶責任。被告興業路橋公司質證,對承包合同沒有異議,被告公司只是將土石方活轉包給了關金勝,這個項目部的經理和其他工作人員被告公司均有備案,沒有關金勝的名字。對欠據上的項目章存在異議,關金勝曾認可公章是自己私刻的。完工證上面有手寫的地方,前旗交通局沒有舉出這種樣式的完工證,被告公司無非是授權關金勝到交通局辦理承接手續,但是合同沒有體現出將工程承包給關金勝。被告關金勝質證,對欠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可,欠據是關金勝與原告結算后出具的。對完工證的真實性無法認可,無法確認是關金勝本人出具的。對合同協議書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與本案沒有關聯性。
被告興業路橋公司與被告關金勝針對爭議焦點未提交證據。
本院當庭向原、被告雙方宣讀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對關金勝所作詢問筆錄一份,原告質證,沒有意見,認為關金勝是代表公司。二被告質證沒有意見。
本院認證認為,四枚欠據被告關金勝認可為其本人出具,完工證庭后本院已向科右前旗交通局調查核實,對合同協議書雙方當事人均沒有異議,本院對原告以上提交證據的真實性均予以采信。
經審理查明,2017年5月19日科右前旗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管理辦公室與被告興業路橋公司簽訂《合同協議書》一份,約定由被告興業路橋公司承建興安盟科右前旗2017年綠水至哈日白辛公路工程,該工程土石方工程由關金勝負責施工。期間,關金勝在原告處賒購油料,并分別于2018年3月12日出具1236000.00元欠據一枚、于2018年5月12日出具263031.00元欠據一枚、于2018年6月9日出具581930.00元欠據一枚、于2018年6月15日出具232229.00元欠據一枚,每張欠據上均標有“月利息2%計息”字樣其中前三枚欠據中有關金勝簽字并加蓋有興安盟興業路橋工程有限公司QQ×××-2017-02標段項目部專用章,后一枚欠據中有關金勝的簽字,并未加蓋項目部專用章。四張欠據合計金額為2313190.00元。另查,被告關金勝于2018年4月3日給付原告100000元、于2018年5月17日給付原告250000元、于2018年9月6日給付原告30000元、于2018年11月29日給付原告50000元。原告現以被告關金勝是被告興業路橋公司員工為由,要求被告興業路橋公司與被告關金勝連帶償還以上油款本息合計2471512.42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關金勝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給付原告科右前旗烏蘭毛都烏蘭加油站油料款本金1883190.00元及利息,其中806000.00元(1236000.00元-430000元)的利息自2018年3月12日起算,263031.00元的利息自2018年5月12日起算,581930.00元的利息自2018年6月9日起算,232229.00元的利息自2018年6月15日起算,以上利息按月利率20‰標準計算至該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興安盟興業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對被告關金勝應付油料款本息負連帶給付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6572元,被告關金勝、被告興安盟興業路橋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
期滿不上訴則本判決生效,當事人必須自覺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將依據當事人的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逾期申請本院將視為放棄權利。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合議庭
審判長張志軍
審判員陳永梅
人民陪審員王春香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書記員趙輝
判決日期
2020-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