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天津通盛市政園林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通盛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天津中一天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一公司)廣告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法院(2019)津0111民初13952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天津通盛市政園林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天津中一天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廣告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津01民終6555號
判決日期:2020-12-30
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通盛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依法撤銷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法院(2019)津0111民初13952號民事裁定,改判支持通盛公司一審訴訟請求或發回重審;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中一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12月16日,通盛公司與天津通達資產經營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通達公司)簽訂《吸收合并協議》,已明確約定通盛公司對通達公司進行吸收合并,通達公司資產和權益歸通盛公司所有,且已經通盛公司上級單位批準,通盛公司具有本案的訴訟主體資格。
中一公司辯稱,請求依法裁定駁回通盛公司上訴請求,維持原裁定。1.通達公司系決議解散注銷,而非吸收合并注銷。根據通達公司注銷公示信息,即通盛公司一審提交的通達公司注銷登記核準通知書內容顯示,通達公司已經于2017年11月3日因決議解散而注銷,通達公司不再具有法人資格。通盛公司所稱通達公司被通盛公司吸收合并與事實不符,通盛公司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2.中一公司與通盛公司之間沒有合同關系,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中一公司不負有對通盛公司的給付責任。3.中一公司和通達公司無法律規定的債權債務關系。中一公司與通達公司于2011年8月9日簽訂《戶外顯示屏廣告發布合同》。該合同價款支付已經遠超訴訟時效,通達公司不再享有勝訴權。
通盛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中一公司支付廣告費20萬元;2.訴訟費由中一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經審查認為,通盛公司依據案外人通達公司與中一公司于2011年8月9日簽訂《戶外顯示屏廣告發布合同》向中一公司主張報酬,并主張通達公司被通盛公司吸收合并,但根據通盛公司提交的通達公司的工商登記信息顯示,該公司于2017年11月3日因股東會決議解散而注銷,并無被通盛公司吸收合并的變更登記信息。現通盛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向中一公司主張權利,訴訟主體不適格,應當駁回起訴。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之規定,一審法院裁定:“駁回原告天津通盛市政園林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訴。訴訟費2150元,退回原告天津通盛市政園林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史會明
審判員余慶
審判員韓曉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蔣衛蔚
書記員田惠
判決日期
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