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通盛市政園林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通盛市政園林公司)與被告天津眾利通停車場管理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眾利通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通盛市政園林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董澎、張巍,被告眾利通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彤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天津通盛市政園林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與天津眾利通停車場管理服務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津0104民初5979號
判決日期:2020-10-27
法院: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通盛市政園林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約定的停車場租金15330元。事實和理由:天津通達資產經營管理有限公司與被告簽訂《快速路橋下停車場租賃合同》,租賃范圍為快速路青云橋1號停車場120個車位,租賃年限:2011年6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租賃總價值為153300元,該筆款項被告尚未支付,原告已于2015年6月30日吸收合并通達公司,通達公司遺留的全部債權、債務均由通盛公司承接辦理,被告的行為已違反合同的約定,原告為維護合法權益故起訴。
眾利通公司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相關的停車場租賃費用已經交納完畢,雙方在2014年1月29日簽訂了《看管協議》,該協議中明確載明雙方就停車場簽署的有關經營合同無任何爭議,故要求法庭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案外人天津通達資產經營管理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簡稱通達公司)曾與被告(乙方)簽訂了《快速路橋下停車場租賃合同》,其中約定:租賃范圍為快速路青云橋1號停車場,車位數為120個,租賃期限為自2011年6月1日起至2013年1月31日止,共計1年8個月,甲、乙雙方已確定本合同車位租賃費單價為2.1元/天/車位,合同總值為人民幣153300元。……
被告為證明其已經結清了涉訴停車場的租賃費用,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證據:2014年1月29日,案外人通達公司(甲方)與被告(乙方)簽訂了《看管協議》,其中約定:……雙方確認,甲方支付上述看管服務費后,甲方與乙方就2014年1月1日前所有遺留問題均已解決,雙方就停車場簽署的有關經營合同無任何爭議。原告對該《看管協議》的證明目的無異議。
2015年12月16日,被告(合并方、甲方)與案外人通達公司(被合并方、乙方)及另一案外人(被合并方、丙方)簽訂了《吸收合并協議》,其中約定:本次合并采取吸收合并的方式進行,由甲方整體吸收合并乙、丙方,吸收合并后,甲方的注冊資本保持不變,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乙、丙方的一切經營性資產和權益全部歸甲方所享有,乙、丙方的一切債務和責任亦由甲方承擔,乙、丙方依法注銷法人主體資格。……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天津通盛市政園林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366元,減半收取計1683元,由原告天津通盛市政園林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邱淼淼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韶華
書記員付子愛
判決日期
2020-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