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通盛市政園林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通盛市政園林公司”)與被告天津眾利通停車場管理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眾利通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通盛市政園林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董澎、張巍、被告眾利通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彤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天津通盛市政園林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天津眾利通停車場管理服務有限公司等與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津0104民初5970號
判決日期:2020-10-03
法院: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通盛市政園林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支付合同約定但尚未支付的租金,共計221046元。事實與理由:天津通達資產經營管理有限公司與被告簽訂《停車場承包經營協議》,約定租賃范圍:西站西大橋3號停車場277個車位,租賃年限:2012年4月15日-2014年4月14日(2012年4-5月免租),并約定期限內租賃費總價值221046元。對于上述款項,被告目前尚未支付。原告已于2015年6月30日吸收合并天津通達資產經營管理有限公司,該公司遺留的全部債權、債務均由通盛公司承接辦理。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但被告均予以拒絕,故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眾利通公司辯稱,不同意原告全部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是涉訴經營協議實際未履行,因為原告提供的場地設施不完善,后原、被告于2014年1月經過協商,雙方的負責人簽訂了一份《看管協議》,對涉訴合同項下的租賃費雙方已進行了合議處理,且原告主張的合同并未實際執行,所以不涉及給付租金的問題。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2年4月9日,案外人天津通達資產經營管理有限公司作為甲方,被告眾利通公司作為乙方,雙方簽訂了《停車場承包經營協議》,雙方約定租賃范圍為西站西大橋3號停車場,該停車場車位數為277個;租賃年限自2012年4月15日起至2014年4月14日止,共計2年。后,原告通盛市政園林公司作為合并方(甲方),案外人天津通達資產經營管理有限公司(乙方)及天津通成建設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丙方)作為被合并方,三方簽訂了《吸收合并協議》,該協議約定:“……本協議所涉合并事項以2015年6月30日作為合并基準日:以2015年12月31日為合并交割日……本協議生效之后,甲方將以合并基準日當天甲、乙、丙各方的財務狀況編制合并財務報表;3.3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甲方取得乙、丙方的資產、負債以合并基準日乙、丙方的賬面價值入賬;3.4從合并基準日到交割完畢前發生的損益由甲方承繼。4.1從合并基準日起,乙、丙方的一切經營性資產和權益全部歸甲方所享有,乙、丙方的一切債務和責任亦由甲方承擔,乙、丙方的全部資產、負債及權益均以本協議第二條所述的合并基準日乙、丙方的賬面價值為準;”庭審中,原告稱原告依據上述《合并吸收協議》獲得原告主體資格,被告對此予以認可。經查,案外人天津通達資產經營管理有限公司現在處于注銷狀態。
另,2014年1月29日,案外人天津通達資產經營管理有限公司作為甲方,被告眾利通公司作為乙方,雙方簽訂《看管協議》該協議約定:“……雙方確認的問題包括:1、西站3號車場,由于公司按合同要求的設備設施至今未安裝,致2012年4月簽訂經營合同后承租方無法經營,至今共計20個月,人工共6人……二、上述問題經甲方審核后,確認支付乙方一定金額的看管服務費59.354萬元。經甲乙雙方再次確認,乙方同意上述金額。……雙方確認。甲方支付上述看管服務費后,甲方與乙方就2014年1月1日前所有遺留問題均已解決,雙方就停車場簽署的有關經營合同無任何爭議……”庭審中,被告稱該《看管協議》中所涉及的西站3號車場即是前述《停車場承包經營協議》約定的租賃范圍,系同一地點。雙方在庭審中亦認可《停車場承包經營協議》并未實際履行,在《看管協議》簽訂后亦未實際履行。
以上事實有雙方當事人庭審陳述,原告提交的《停車場承包經營協議》及《吸收合并協議》、被告提交的《看管協議》為證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天津通盛市政園林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616元,減半收取計2308元,由原告天津通盛市政園林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鄭萍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書記員于權
判決日期
2020-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