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余開均因與被申請人重慶市江津區吳灘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吳灘建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2019)渝05民終22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余開均與重慶市江津區吳灘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渝民申2748號
判決日期:2020-09-08
法院: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余開均申請再審稱,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并改判支持余開均的訴訟請求。事實及理由如下:1.余開均向二審法院遞交書面申請,請求二審法院前往重慶市江津區城市公用事業管理所調查《濱江路東段市政斷頭雨水管道整治工程施工合同》的具體簽訂及履行情況,二審法院未調查收集錯誤;2.凌華借用吳灘建司名義承建案涉事故工程,是該項目實際施工人。根據《重慶市江津區吳灘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10.24”坍塌事故調查報告》、時任吳灘建司法定代表人丁華鋒,挖機老板唐朝洪,挖機駕駛員龔河春,案外人周超向事故調查組出具的《詢問筆錄》,案涉事故工程由凌華負責組織施工,是施工負責人,包括聯系挖機業務等由凌華負責。同時,凌華也自認,項目投標由其實施,其系項目管理人員,代表吳灘建司進行項目管理,施工人員由凌華自行聘請,施工人員工資由凌華經手結算后經吳灘建司支付。吳灘建司于2014年10月9日向案涉事故發包單位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明確,吳灘建司授權凌華代表吳灘建司與發包單位洽談、簽訂、投標案涉事故工程有關事宜。2014年10月10日《市政所會議簽到表》也記載,凌華作為吳灘建司參與了案涉工程詢價招標會并報價。2014年10月25日代文武喪葬賠償座談會《會議簽到冊》,凌華作為現場人與吳灘建司法定代表人共同出席會議,并與發包單位、受害者家屬一道協商賠償事宜。10.24安全事故發生時,凌華系案涉項目實際施工人,余開均與案涉工程項目沒有關系。事故發生后近5個月余開均才介入案涉事故工程施工,不應對之前發生的安全事故承擔賠償責任。根據重慶市江津區城市公用事業管理所出具的《證明》,案涉事故工程余開均于2015年3月21日才進場施工,余開均施工范圍經重慶市江津區城市公用事業管理所與余開均現場勘驗,重新明確了施工線路及要求,并于2015年4月24日完工并經竣工驗收合格,工程結算款為344420.8元。另有《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表》及吳灘建司蓋章確認的《涉案事故工程結算總價》予以認定。吳灘建司原法定代表人丁華鋒也能證明上述事實;3.一、二審法院超出訴訟請求范圍審理;4.二審法院認定《工程項目管理責任書》、《安全目標責任書》無效,應按照無效的法律后果進行判決;5.一、二審法院并沒有審理吳灘建司提出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的法律關系,而是直接采納吳灘建司的請求,將賠償金額在余開均的工程款項中進行扣除錯誤。余開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的規定申請再審
判決結果
駁回余開均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傅燕
審判員王春曉
審判員彭國雍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張先青
書記員劉妮
判決日期
2020-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