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慶市江津區吳灘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吳灘建司)與被告余開均因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同年12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吳灘建司的代理人陳霞,被告余開均的代理人鄧丹葉、劉鳴君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重慶市江津區吳灘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余開均因申請訴前證據保全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渝0116民初13354號
判決日期:2020-09-04
法院: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吳灘建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余開均賠償原告重慶市江津區吳灘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因保全錯誤產生的損失132422元(損失以1372249.76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6%計算,從2017年9月13日起計算至2019年4月15日);2.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2014年10月17日,被告余開均掛靠原告吳灘建司并以原告的名義在重慶市江津區城市公用事業管理所處承建江津區濱江路東段市政斷頭雨水管道整治工程。該工程由被告自行籌措資金、組織人員進行施工。2014年10月24日,案涉工程在施工過程中發生安全事故,導致施工人員一死一傷,共造成損失1457535元。為妥善處理事故事宜,原告在征得被告同意后,該賠償款在被告的其他掛靠工程款項中已予以支付。事后,原告與被告就上述事故責任承擔事宜達成合意,再次明確責任由被告余開均承擔,被告余開均還就案涉工程向原告出具《項目工程承包法律責任承諾書》,其中載明“江津區濱江路東段市政斷頭雨水管道整治工程由其組織具體施工,并自愿承擔因本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安全責任事故所造成的一切責任”。2017年9月8日,余開均向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對原告的銀行賬戶存款1460000元予以凍結,實際凍結金額為1372249.76元。同年9月15日,被告以案涉事故的產生與其無關,事故的賠償費用不應當由其承擔為由,提起訴訟要求原告向其支付1457535元,該案經法院審理后一審、二審均駁回了其訴訟請求。案件審結后,原告的存款1460000元于2019年4月15日解除凍結。綜上所述,原告認為被告余開均為逃避自己的上述責任,在雙方達成了賠償合意的前提條件下,故意否認雙方存在掛靠關系,惡意提起民事訴訟,在訴訟過程中查封原告的銀行賬戶并致使其原告資金周轉經營困難,被告余開均對損害結果明顯存在過錯。因被告余開均惡意提起民事訴訟而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產生的利息損失,應當由被告余開均承擔賠償責任。據此,原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訴至貴院,望能判如所請,以維權益。
被告余開均辯稱:余開均為索要應得的工程款申請保全并提起訴訟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無惡意或重大過失,不存在侵權行為。“10.24”坍塌事故的發生與余開均無關,也未與吳灘建司就賠償達成過任何合意,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吳灘建司欠付余開均工程款共計1457535元,余開均因此申請保全并提起訴訟符合法律規定。余開均主張工程款項的訴請雖未得到法院支持,但也不能僅以訴訟結果來判斷余開均的惡意與否,且余開均已就該案申請再審,現正在重慶高院審理中。余開均要求吳灘建司支付工程款的訴請雖然經過人民法院二審后未能得到支持,但對于訴訟及保全的惡意與否如何認定,不應僅以訴訟結果來判斷。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2027號公報案例認為:“由于當事人的法律知識、對案件事實的舉證證明能力、對法律關系的分析判斷能力各不相同,通常達不到司法裁判所要求的專業水平,因此當事人對訴爭事實和權利義務的判斷未必與人民法院的裁判結果一致。對當事人申請保全所應盡到的注意義務的要求不應過于苛責。如果僅以保全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是否得到支持作為申請保全是否錯誤的依據,必然會對善意當事人依法通過訴訟保全程序維護自己權利造成妨礙,影響訴訟保全制度功能的發揮”。吳灘建司已享受被保全款項的法定孳息,且其未舉示證據證明其遭受損失,余開均并未對吳灘建司造成損失。同時,吳灘建司也未舉示任何證據證明其損失。吳灘建司主張按照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按照6%年利率進行賠償的說法是沒有法定依據也沒有事實基礎。綜上,本案系侵權行為產生的糾紛,吳灘建司既不能證明余開均存在侵權行為,也不能證明自身存在損害結果,更無法證明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故余開均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請求法院駁回吳灘建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在庭審中進行了質證。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余開均因與吳灘建司存在糾紛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請求對吳灘建司價值1460000元的財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余開均及其擔保人文其麗已用房產提供擔保。2017年9月8日,本院作出(2017)渝0116財保202號民事裁定書,準予余開均財產保全的申請,并作出(2017)渝0116執保880號執行裁定書,裁定如下:一、凍結吳灘建司價值14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應價值的其他財產;二、查封申請人余開均、擔保人文其麗所有的位于江津區幾江鼎山大道與武城大道交叉路口沿江花園C幢1-18-4號房屋(203房地證2010字第27986號);三、查封擔保人文其麗所有的位于江津區幾江鼎山街道金釵井集資樓B幢121號房屋(203房地證2014字第25201號)。經本院執行,實際凍結吳灘建司1372249.76元暫停支付12個月(從2017年9月13日起至2018年9月12日止)。
2017年9月15日,本院立案受理余開均訴吳灘建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案號(2017)渝0116民初9892號。余開均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吳灘建司支付余開均工程款145753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1050000元從2014年10月28日起算,300000元從2014年11月6日起算,107535元從2015年9月7日起算,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款付清之日止)。該案審理中,余開均申請繼續凍結吳灘建司的銀行賬戶存款1460000元。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作出(2017)渝0116財保202號之一民事裁定書,準予余開均繼續財產保全的申請。經本院執行,繼續凍結時間從2018年9月13日起至2019年9月12日止。
2018年9月28日,本院作出(2017)渝0116民初989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余開均的訴訟請求。余開均不服該一審判決,上訴至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該院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2019)渝05民終22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余開均不服該二審判決,向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該院于2019年10月14日作出(2019)渝民申2748號民事申請再審案件受理通知書,已立案審查,現正在審查中。
余開均在一審和二審中敗訴后,吳灘建司同意解除擔保財產并向本院申請解除財產保全。本院于2019年4月8日作出(2017)渝0116民初9892號民事裁定書,準予吳灘建司解除財產保全的申請。2019年4月15日,本院作出(2019)渝0116執保315號執行裁定書,解除對吳灘建司存款1460000元的凍結。
2019年10月28日,吳灘建司提起本案訴訟并提出前述訴訟請求,經本院調解無果。本案審理中,吳灘建司提出財產保全申請,并提供了擔保函。經本院依法裁定和執行,凍結了余開均的銀行存款130000元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重慶市江津區吳灘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475元,訴訟保全費1170元,由原告重慶市江津區吳灘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蔡佑彬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刁杰
判決日期
2020-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