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佛岡縣石角鎮龍南中心小學(以下簡稱龍南小學)因與被上訴人陽山縣騰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暉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佛岡縣人民法院(2019)粵1821民初134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佛岡縣石角鎮龍南中心小學與陽山縣騰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二審判決書
案號:(2021)粵18民終369號
判決日期:2021-06-03
法院:廣東省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上訴人龍南小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對利息的支付和鑒定費負擔的判決,合計182197.40元;2、依法判決被上訴人履行提供竣工驗收的相關手續;3、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負擔。主要事實和理由:1、依據《佛岡縣石角鎮龍南中心小學建設杜景成教學大樓項目工程施工合同補充》第四條第1項:“本工程結算時按實際施工如實結算(由審核中心審核價為準)”。被上訴人作為承建人拒不提供建筑施工的材料,致使住建部門無法進行竣工驗收,建筑施工的造價無法確定而發生本案糾紛,這完全是被上訴人一方的過錯所造成的。本次建筑施工造價的確認是通過鑒定機構進行評定的,也就是說,只有在鑒定機構進行價格評定后,才存在雙方結算的問題,才存在拖欠款項事實。因此,一審判決從2017年1月1日起計付利息,沒有事實依據,依法應當予以撤銷。2、本案由于被上訴人拒不提供建筑施工的材料,致使住建部門無法進行竣工驗收,建筑施工的造價無法確定。在上訴人多次向建筑實際施工人胡榕河傳達要提供建筑施工的材料,才能辦理竣工驗收,才能由佛岡縣財政局價格審核定后給付工程款,但由于被上訴人提供相關材料可能需支付大量的費用,故其遲遲不肯提供,致使無法進行竣工驗收故而發生本案糾紛。因此,本案的鑒定費理應由被上訴人承擔。3、眾所周知,建筑物的竣工驗收,作為建筑施工的管理部門要求提供相關的材料,但只有承建人才能提供的相關技術資料。上訴人作為一個公益性的教學單位,無法提供與建筑相關的技術資料,一審法院無視案件客觀實際,對負有義務的被上訴人不作出判決,屬認定事實的錯誤,對上訴人極不公平。上訴人庭審時補充如下意見:第一,根據一審法院對佛岡縣財政局財政局投資審核中心工作人員的調查,他們是知道上訴人向被上訴人發出要求其提供辦理工程竣工驗收手續的相關材料,且因竣工驗收相應的建設工程材料只能夠由被上訴人提供,被上訴人沒有按照佛岡縣×××××××××的要求提供相應的建設材料,沒有辦竣工驗收手續,而按照合同的約定,由審核中心審核以后才能夠支付工程款的,一審判決上訴人支付相應的利息和負擔鑒定費,依據不充分。第二,雙方結算支付的前提必須提供竣工驗收的材料,但竣工驗收的材料上訴人是無法提供的,只能由被上訴人提供。
被上訴人騰暉公司口頭答辯稱:第一,一審判決認定按尚欠的工程款從2017年1月1日計算利息完全正確。一審判決已查明上訴人在2015年9月1日,在工程尚未驗收的條件下擅自使用,根據法律的規定,上訴人擅自使用未經驗收的工程,應視為涉案工程已經驗收合格。而根據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的約定,上訴人應在竣工驗收一個月之內付清工程款,如不付清工程款,應當在逾期之后按照月息6.5厘計算利息,被上訴人基于對自己權利的處分,僅請求從2017年1月1日起按照月息6.5厘計算利息。第二,本案工程的實際造價沒有辦法結算,完全是上訴人造成的,所產生鑒定費也應該由上訴人承擔。具體理由一審判決書第16頁第一段第三行已有詳細闡述,且被上訴人對本案工程款的支付及結算,已在2016年10月25日向上訴人提交了工程結算的報告,但上訴人一直以各種理由不予結算,導致本案建設工程的造價無法確定,需啟動鑒定才能夠確定本案工程的實際造價。第三,關于上訴人要求提供本案工程的相關資料。上訴的該項請求沒有事實依據,且本案的建設工程已經法定程序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了鑒定,該鑒定意見書完全可以代替相關的資料,在此情形下,上訴人仍請求提交相關的資料純屬繼續惡意拖欠本案工程款。因此,請二審查明本案事實,駁回上訴人的請求。
騰暉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決龍南小學支付工程款本金760231.01元及利息10000元(實際利息按年利率7.8%從2017年1月1日起計至清償日止)合計770231.01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龍南小學承擔。案件發回重審后,在第二次庭審時,騰暉公司將其上述第1項訴訟請求變更為:判決龍南小學支付工程款本金475990.64元及利息10000元(實際利息從2017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7.8%計至清償工程款之日止)合計485990.64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騰暉公司(承包人)與龍南小學(發包人)于2013年9月22日簽訂了合同編號為FGLNJXL2013/02的《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施工合同》,在合同第一部分協議書中約定“一、工程概況:工程名稱為佛岡縣石角鎮龍南中心小學建設杜景成教學大樓項目工程,工程地點在佛岡縣石角鎮龍南中心小學內,工程內容為建筑、裝飾、安裝工程等,工程規模為主要建設教學大樓,采用框架結構,建設四層,底層面積480平方米,總建筑面積1920平方米,框架結構形式,財政及自籌資金來源;二、工程承包范圍:按施工圖紙及工程量清單范圍承包;三、合同工期:建筑、裝飾工程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為240天(如遇春節、雨天除外),擬從2013年9月25日開始施工,至2014年5月25日竣工完成。(具體開工日期以發包人和監理單位聯合發出的開工報告載明的開工日期為準)四、工程質量標準為合格;五、合同價款:合同總價為2298084.81元,增減工程按實際發生雙方確定,如實結算;……”在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第58.12條約定“合同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不合格的,發包人不得使用。發包人強行使用的,由此發生的質量問題及其他問題,由發包人承擔責任。”、第78.2條約定“如果發包人延遲支付款項,則承包人有權按照專用條款約定的利率計算和得到利息。計息時間從應支付之日算起直到該筆延遲款額支付之日止。專用條款沒有約定利率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同時,在合同第三部分專用條款第81.1中約定“支付期間以形象進度為準,具體為:簽訂合同承包方自進場后15天內,發包方預付工程款20%給承包方作為工程備料款之用,工程完成至2層階段時付總工程總造價的20%,待工程轉入封頂階段再付工程總造價的30%,在工程完成后付至工程總造價的85%,工程竣工驗收(甲乙雙方資料齊全,甲方在一個星期內申請驗收,如果甲方在一個星期內未申請驗收則視為同意竣工驗收)之日起一個月內付清工程尾款,竣工驗收之日起一個月內未付清工程款給乙方,則按利息(月息6.5厘)計付給乙方,利息每季度結算一次,直至付清為止。”此外,合同還對工程內容、質量、工期等方面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后,騰暉公司依合同約定于2013年9月底組織相關施工人員進場施工,在履行過程中,由于增加了佛岡縣石角鎮龍南中心小學建設杜景成教學大樓周圍地坪、廣場磚裝修工程和消防土建及機電設備工程的建設項目,騰暉公司與龍南小學又簽訂了兩份《佛岡縣石角鎮龍南中心小學建設杜景成教學大樓項目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議》,協議約定的工程名稱分別為佛岡縣石角鎮龍南中心小學建設杜景成教學大樓周圍地坪、廣場磚裝修工程和佛岡縣石角鎮龍南中心小學建設杜景成教學大樓消防土建及機電設備工程,合同價款分別為264816.7元、350730.85元,兩份補充協議均約定工程結算時按實際施工如實結算(由審核中心審核價為準),如果在施工過程中遇到圖紙沒有或預算漏項及少計工程量、增加或變更工程,須經甲、乙雙方確認核實,按實際工程量結算。在雙方簽訂本補充協議5天內,甲方預付工程款20%給乙方作為工程備料款之用,待工程進度到一半時付50%的工程款給乙方,剩余工程款待工程驗收合格并結算審核后15天內付清。兩份補充協議還約定補充協議是原合同《佛岡縣石角鎮龍南中心小學建設杜景成教學大樓項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編號為FGLNJXL201*/0**)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其有同等法律效力。
騰暉公司完成所有工程項目后,龍南小學未征得騰暉公司同意,在沒有辦理工程竣工驗收手續情形下,于2015年9月1日開始使用涉案工程。截至2016年3月,龍南小學向騰暉公司支付工程款共2014087.4元。由于龍南小學沒有付清工程款,騰暉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單方對涉案所有的工程項目制作了《佛岡縣石角鎮龍南中心小學建設杜景成教學大樓項目工程結算書》,認定工程款合計2774318.41元,扣減龍南小學已支付的工程款,要求龍南小學向其支付拖欠的工程款760231.01元,但龍南小學一直未能支付,騰暉公司為此訴至一審法院。庭審中,龍南小學對該《佛岡縣石角鎮龍南中心小學建設杜景成教學大樓項目工程結算書》不認可,認為該結算書系騰暉公司單方制作,并未征得龍南小學同意,也未送達給龍南小學,且合同已明確約定工程結算按實際施工如實結算。
2019年7月23日,騰暉公司向一審法院提交司法鑒定申請,請求一審法院委托具有鑒定資質的機構對案涉的佛岡縣石角鎮龍南中心小學建設杜景成教學大樓項目工程及工程周圍地坪、廣場磚裝修工程和消防土建及機電設備工程的工程造價金額進行評估鑒定,以證明涉案工程造價為2774318.41元。經一審法院委托,清遠市華林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有限公司對涉案工程進行了現場勘查,評估過程中,根據騰暉公司、龍南小學對相互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由于涉案的佛岡縣石角鎮龍南中心小學建設杜景成教學大樓項目工程周圍地坪、廣場磚裝修工程不是騰暉公司實際施工的,騰暉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一審法院表明放棄對佛岡縣石角鎮龍南中心小學建設杜景成教學大樓項目工程周圍地坪、廣場磚裝修工程的工程造價評估申請。2020年8月14日,清遠市華林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有限公司作出(2019)粵1821委鑒67號《佛岡縣石角鎮龍南中心小學建設杜景成教學大樓項目工程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佛岡縣石角鎮龍南中心小學建設杜景成教學大樓項目工程及消防土建機電設備工程的工程造價金額為2490078.04元。騰暉公司為此向清遠市華林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有限公司支付鑒定費40000元
另查明:龍南小學在與騰暉公司簽訂上述合同前,向佛岡縣財政局投資審核中心遞交了工程預算相關材料,該中心當時對該工程預算價為2521567.91元。該中心對工程價款的結算必須是建設工程已辦理了竣工驗收手續,且建筑施工的相關材料必須完備,中心對未辦理竣工驗收手續的工程無法繼續審核結算。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騰暉公司與龍南小學簽訂的合同編號為FGLNJXL2013/02的《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施工合同》和工程名稱為佛岡縣石角鎮龍南中心小學建設杜景成教學大樓消防土建及機電設備工程的《佛岡縣石角鎮龍南中心小學建設杜景成教學大樓項目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騰暉公司已按合同約定完成涉案工程,龍南小學在沒有對工程辦理竣工驗收手續下提前使用涉案工程,又未對工程款及時進行結算,且沒有付清工程款,顯屬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鑒于庭審中騰暉公司、龍南小學對清遠市華林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有限公司作出的《佛岡縣石角鎮龍南中心小學建設杜景成教學大樓項目工程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和龍南小學已支付給騰暉公司的工程款2014087.4元沒有異議,因此,龍南小學實際尚欠騰暉公司工程款為475990.64元,騰暉公司訴請龍南小學支付工程款475990.64元,一審法院予以支持。結合庭審騰暉公司、龍南小學的訴辯主張,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騰暉公司主張龍南小學從2017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7.8%計付利息至清償工程款之日止的訴請應否予以支持;騰暉公司申請鑒定所產生的鑒定費40000元,由哪一方承擔的問題。
關于騰暉公司主張龍南小學從2017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7.8%計付利息至清償工程款之日止的訴請應否予以支持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第十七條“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的規定,由于涉案工程未經竣工驗收,龍南小學就于2015年9月1日擅自使用,因此,以2015年9月1日龍南小學占有使用該建設工程之日為工程竣工之日,而根據騰暉公司與龍南小學在合同中作出竣工驗收之日起一個月內未付清工程款的,則按利息(月息6.5厘)計付給對方的約定,龍南小學應從2015年9月1日起按月息6.5厘對拖欠的工程款計付利息給騰暉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的規定,騰暉公司要求龍南小學從2017年1月1日開始計付拖欠工程款475990.64元的利息,是其自行處分民事權利的行為。騰暉公司主張龍南小學從2017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7.8%計付利息至清償工程款之日止的訴請,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龍南小學辯稱沒有事實依據,一審法院不予采納。
關于騰暉公司申請鑒定所產生的鑒定費,由哪一方承擔的問題。根據一審法院對佛岡縣財政局投資審核中心的調查可知,龍南小學向該中心遞交工程預算相關材料,在該中心作出工程預算價后,龍南小學再沒有向該中心遞交過涉案工程的其他相關材料,且龍南小學在工程未辦理竣工驗收手續下擅自使用涉案工程,該中心亦無法對沒有辦理竣工驗收手續的工程進行工程款審核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條“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并接收該建設工程。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的規定,由于龍南小學未經驗收擅自使用涉案工程,又不認可騰暉公司單方制作的《佛岡縣石角鎮龍南中心小學建設杜景成教學大樓項目工程結算書》,且沒有證據證明系因騰暉公司的過錯造成雙方無法結算涉案實際工程的工程價款,騰暉公司為證明其實際施工項目的工程價款由此而產生的鑒定費40000元,應由龍南小學承擔。
據此,一審法院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如下判決:佛岡縣石角鎮龍南中心小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付清工程款475990.64元及利息(利息以工程款475990.64元為基數,從2017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7.8%計付至清償工程款之日止)給陽山縣騰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費8590元、鑒定費40000元,合計48590元,由佛岡縣石角鎮龍南中心小學負擔。佛岡縣石角鎮龍南中心小學應于判決確定的義務履行期屆滿前向一審法院繳納受理費8590元,逾期未繳,一審法院將依法強制執行;佛岡縣石角鎮龍南中心小學應于判決確定的義務履行期屆滿前逕付鑒定費40000元給陽山縣騰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陽山縣騰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預交的受理費8590元,可在判決生效后向一審法院申請退回。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證據。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二審庭審中,上訴人承認其沒有證據證明已遞交材料給縣財政局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944元,由上訴人佛岡縣石角鎮龍南中心小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盧永堅
審判員肖惠文
審判員何燕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鐘婉超
判決日期
2021-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