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議申請人陽山縣永盈投資有限公司不服陽山縣人民法院(2019)粵1823執異52號裁定,向本院申請復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
鄭燕飛、陽山縣永盈投資有限公司、廣州市繪美拓者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粵18執復4號
判決日期:2020-03-21
法院:廣東省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陽山縣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陽山縣永盈投資有限公司系列執行案件,其中申請執行人鄭燕飛與被執行人陽山縣永盈投資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2018)粵1823執156號一案,被執行人陽山縣永盈投資有限公司欠申請執行人鄭燕飛本金10000000元、利息13453333元和遲延履行利息1583750元(前兩項利息暫計算至2019年8月28日,以下債權利息計算同此),并承擔訴訟費73800元、執行費77400元;申請執行人廣州市繪美拓者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陽山縣永盈投資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2018)粵1823執153號一案,被執行人陽山縣永盈投資有限公司應支付申請執行人廣州市繪美拓者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質保金共2979312.43元、違約金1729050.94元及遲延履行利息302921.56元,并承擔訴訟費56805元、執行費34632元;申請執行人陽山縣騰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陽山縣永盈投資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2018)粵1823執234號一案,被執行人陽山縣永盈投資有限公司應支付申請執行人陽山縣騰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494986.58元及利息3550781.44元、遲延履行利息810871.85元,并承擔訴訟費54708元、執行費74875元;申請執行人溫少儀與被執行人陽山縣永盈投資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2018)粵1821執1836號一案,被執行人陽山縣永盈投資有限公司應繼續清償申請執行人溫少儀剩余債權3622069.32元及遲延履行利息231359.68元。該案原由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法院執行,2018年8月16日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佛岡縣人民法院執行。佛岡縣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執行,并于2019年2月24日將該案所查封的標的移送陽山縣人民法院執行并發函參與分配。
陽山縣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8日作出(2018)粵1823執156-1號《分配方案》及《關于被執行人陽山縣永盈投資有限公司所有的瑞盈商貿城1號樓、2號樓、3號樓所拍賣成交標的款人民幣225萬元的分配和流拍商鋪的以物抵債附表》。根據上述分配方案,對于被執行人陽山縣永盈投資有限公司位于陽山縣城南東社區光明路238號瑞盈商貿城1號樓、2號樓、3號樓所拍賣成交標的款進行分配和流拍商鋪的以物抵債。
陽山縣人民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二條規定:“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提出書面異議的,執行法院應當通知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被執行人。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被執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反對意見的,執行法院依異議人的意見對分配方案審查修正后進行分配。”故異議人陽山縣永盈投資有限公司對被執行人陽山縣永盈投資有限公司系列執行案件財產分配方案及其分配金額有異議的,應當向陽山縣人民法院執行局提起書面異議。若其他債權人在收到異議人的書面異議后未提出反對意見,則可由執行法院對分配方案進行重新分配。綜上所述,陽山縣永盈投資有限公司要求對陽山縣永盈投資有限公司系列執行案件財產分配方案重新分配的訴求,不符合法律程序的規定,陽山縣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一條、第五百一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裁定駁回陽山縣永盈投資有限公司提出的執行異議。
陽山縣永盈投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復議,請求撤銷陽山縣人民法院(2019)粵1823執異52號執行裁定書,中止(2018)粵1823執156-1號分配方案的執行,并重新擬定分配方案。事實和理由:一、陽山縣人民法院收到復議申請人的書面異議后,未有書面回復,也未按照法律規定通知相應債權人,而是告知復議申請人去立案庭立案處理,而立案后又直接駁回復議申請人的異議,告知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前述程序不當。二、(2018)粵1823執156-1號分配方案不合理、不合法,損害復議申請人及部分債權人的合法利益。1、(2018)粵1823執156-1號分配方案以首封權作為財產分配依據,適用法律錯誤。2、(2018)粵1823執156-1號分配方案優先清償債權人溫少儀的債權,明顯損害其他債權人和復議申請人的合法權益。3、(2018)粵1823執156-1號分配方案與判決內容不符,違反法律規定。綜上,請求法院支持復議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另查明,陽山縣人民法院(2019)粵1823執異52號執行裁定中,告知當事人如不服該裁定,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陽山縣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之訴
判決結果
撤銷陽山縣人民法院(2019)粵1823執異52號執行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謝偉誠
審判員羅邦明
審判員鄭家駒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蔣淑云
書記員湯有金
判決日期
2020-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