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陽山縣騰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陽山縣永盈投資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根據本院作出的(2017)粵1823民初684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被執行人陽山縣永盈投資有限公司應支付人民幣9494986.58元及利息給申請人。并承擔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4708元,申請執行費人民幣74875元。因被執行人陽山縣永盈投資投資有限公司未按約定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本院已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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