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秦日金與江蘇中順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宿遷中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中,秦日金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申請。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秦日金與江蘇中順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宿遷中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蘇1323執異90號
判決日期:2020-06-11
法院:江蘇省泗陽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秦日金提出異議稱:對(2017)蘇1323執5038號執行裁定書,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提出異議。
經審查查明:秦日金與江蘇中順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宿遷中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2017)蘇1323民初257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1、被告江蘇中順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秦日金工程款937966元;2、被告宿遷中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對上述937966元工程款承擔連帶付款責任;3、被告江蘇中順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秦日金押金100000元;4、駁回原告秦日金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3180元,減半收取6590元,由被告江蘇中順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宿遷中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根據秦日金的申請,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立案強制執行,案號為(2017)蘇1323執5038號。2018年8月16日本院作出(2017)蘇1323執5038號執行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駁回秦日金的異議請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申請復議書,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向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合議庭
審判長胡繼忠
審判員楊如春
審判員徐立彬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於佳嘉
判決日期
2020-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