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恒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分行訴被告宿遷中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泗陽縣運河新城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泗陽東方置業有限公司、宿遷東方投資有限公司、袁夫凌、楊某、李金豹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恒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分行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3237恒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分行與宿遷中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泗陽縣運河新城投資開發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蘇0706民初3237號之二
判決日期:2019-12-06
法院:連云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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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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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準許原告恒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分行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53502元,減半收取76751元、保全費5000元等合計81751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恒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分行承擔
合議庭
審判長周文賢
人民陪審員朱國躍
人民陪審員黃蘇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王欽
判決日期
2019-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