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慶弘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訴被告重慶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第三人彭水縣宏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曾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2019)渝0243民初62號民事判決書,后被告重慶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不服該判決上訴至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該院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2020)渝04民終179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撤銷本院(2019)渝0243民初62號民事判決書并發回本院重審。后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2020年9月21日,原告重慶弘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