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河、余亞訴被告貴州路橋集團有限公司(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路橋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劉海適用簡易程序于同年5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二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呂遠義與被告路橋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余河、余亞等與貴州路橋集團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黔0526民初1121號
判決日期:2021-08-17
法院:貴州省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余河、余亞訴稱:2019年,被告承建威寧縣黑石頭鎮至哈喇河鎮公路,施工過程中途經二原告房屋旁邊時,被告使用的壓路機開啟震動,導致原告房屋嚴重受損,無法繼續居住,原告因此產生租房居住費用16000元。經法院委托評估鑒定,需修復費用28379元,花費鑒定及評估費35000元,以上損失合計79379元。現訴至法院,請求判決被告賠償二原告各項損失共計79379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路橋公司辯稱,第一,根據我司項目部描述,原告房屋和原告叔叔家的房屋相鄰,壓路機開啟微震動,經過原告家叔叔的房屋時,原告叔叔認為震動有點大,就把壓路機叫停了,后續壓路機經過原告房屋時并未開啟震動,故不會給原告房屋造成影響,震動時對他人房屋無影響,則未震動時對原告房屋更不會造成影響。第二,鑒定報告反映出的問題是原告房屋年久失修出現的問題,屬于房屋自身原因及自然條件引起的自然損壞,與我司無關。第三,根據鑒定報告得知原告房屋只是輕微受損并不影響居住,原告認為房屋受損是2020年3月2日之后,但原告提交的房屋租賃是發生在2019年,因此,原告主張租住費用沒有依據,屬于無中生有。第四,鑒定評估費,綜上得知原告房屋受損與我司施工沒有因果關系,則該費用也不應由我司承擔。綜上,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20年3月2日,被告承建公路使用壓路機經過原告房屋旁邊的道路,原告認為壓路機開啟震動給其房屋造成了損壞,為此原告申請評估鑒定,結論為房屋的危險性等級為B級:個別結構構件評定為危險構件,但不影響主體結構安全,基本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修復費用28379元。原告為此支付的評估鑒定費是7500+7500+18000=33000元,并非原告陳述的35000元。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及原告提交的書證等證據在卷,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
判決結果
一、由被告貴州路橋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余河、余亞房屋損失人民幣42965.30元;
二、駁回原告余河、余亞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92.00元,由原告余河、余亞負擔455.00元、被告貴州路橋集團有限公司負擔43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劉海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亞麗
書記員寇芽竹
判決日期
2021-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