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郭榮弟因與被申請人河南國源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源公司)、孟祥興、中電置業(新鄉)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本院(2020)豫07民終1786號民事判決,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7日作出(2020)豫民申5432號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審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了本案。再審申請人郭榮弟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玲玲、被申請人孟祥興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興闖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郭榮弟、河南國源建筑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豫07民再89號
判決日期:2021-07-08
法院: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郭榮弟申請再審稱,(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生效判決。1.提交案涉工程的《施工圖紙》和原新鄉市天宇廣告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宇公司)出具的涉案工程的《工程整體預算》清單各一份,并結合原審中已經提交的《新鄉市中電世外桃源住宅小區售樓部裝修已完成工程量核對及結算清單》(以下簡稱《已完工程量核對及結算清單》),可以證明郭榮弟是按《施工圖紙》進行施工,已施工的工程量項目比《工程整體預算》清單記載的多,已施工的工程款為140萬余元;同時在《工程整體預算》清單中也有部分工程未施工,具體工程量雙方均已確認為406144.23元。郭榮弟主張的工程款是已施工部分的工程款,并未包括未施工部分的工程款,生效判決對該事實認定錯誤。2.提交新鄉市亞光亞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光亞公司)出具的《證明》一份,證明亞光亞公司與本案沒有實質的關系,且該公司也追認郭榮弟、國源公司、孟祥興三方于2019年4月29日簽訂的《協議書》的效力。(二)生效判決認定本案的工程總價款為1071818.41元(1400000元+77962.64元-406144.23元=1071818.41元)錯誤,且采信證據時前后矛盾。1.上述計算工程價款的等式中的1400000元和77926.64元沒有事實依據。2.生效判決既已陳述“按甲方簽證下浮35%”計算增項工程價款,那么就應當以“甲方簽證”的價格為基數進行計算,但生效判決并未查明“甲方簽證”的價格是多少,而是依據《已完工程量核對及結算清單》中包含的“增項部分工程款”來認定“甲方簽證”的價款為119942.53元,在此基礎上又下浮了35%。但生效判決在認定《已完工程量核對及結算清單》的效力時又稱“馮寶香在兩份清單上簽署的均是‘經核對工程量屬實’,并未對工程價款進行結算。……故亦不能作為認定涉案工程總價款的依據”,可見生效判決一方面否認《已完工程量核對及結算清單》中關于價款結算的效力,同時又部分采信其中關于增項部分工程款結算的數據,在證據采信上前后矛盾。3.國源公司和孟祥興在原審中并未對郭榮弟已施工的工程量提出異議,只是對計算價款提出異議,說明國源公司、孟祥興對《已完工程量核對及結算清單》中的實際工程量予以認可。另從國源公司、孟祥興認可的《新鄉市中電世外桃源住宅小區售樓部裝修未完成清單》(以下簡稱《未完成清單》)來看,該清單中也記載了工程價款,這充分說明,在結算清單中記載價款是雙方的交易習慣,因此《已完工程量核對及結算清單》中記載的價格就是雙方結算價款的依據,包括其中的“增項部分工程款”,該價格也是按照甲方簽證下浮后的價款。(三)生效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因國源公司和孟祥興未按約定向郭榮弟支付工程款,才引發了郭榮弟第一次起訴、和解、再次起訴等情形。且三方達成的《協議書》明確約定了若國源公司違約則郭榮弟有權要求國源公司一次性付清所欠的工程款及利息。如原審法院認為雙方對逾期支付工程款應付利息的時間約定不明,則應當依據《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從工程交付之日起算利息,生效判決認定從2019年7月15日計算利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四)生效判決超出訴訟請求。國源公司、孟祥興二審上訴請求為改判國源公司向郭榮弟支付工程款423856元,孟祥興對423856元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說明國源公司和孟祥興自認欠付郭榮弟工程款為423856元,而生效判決卻判令國源公司向郭榮弟支付工程款401818.41元,孟祥興對401818.41元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明顯超出了國源公司和孟祥興的上訴請求。
孟祥興辯稱,(一)關于郭榮弟新提交的證據。郭榮弟提交的案涉工程的《施工圖紙》和《工程整體預算》是在一、二審之前已經存在的證據,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所規定的新證據。(二)生效判決認定涉案工程價款為合同約定的固定總價1400000元+簽證增加項77962.64元-未施工部分價款406144.23元=1071818.41元是正確的。(三)郭榮弟稱涉案工程價款為1462353.91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1.郭榮弟主張涉案工程價款應以案外人馮寶香簽署的兩組工程量清單上的計價為準,但馮寶香簽署的兩組工程量清單上的計價顯然違反了裝修合同的約定和法律規定,明顯存在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情況,不能作為本案認定總價款的依據。2.郭榮弟主張按照2019年4月29日的《協議書》中暫定的1400000元作為涉案工程價款,但該《協議書》中暫定的1400000元是指合同約定的固定總價,不能作為本案總價款計算的依據。(四)生效判決適用法律正確,利息計算無誤。(五)生效判決并未超出訴訟請求,反而是郭榮弟的再審請求明顯超出原訴訟請求。因在本案二審期間,國源公司支付給郭榮弟工程款100000元,所以國源公司、孟祥興上訴主張應支付郭榮弟423856元扣除100000元后只剩323856元,生效判決認定應付郭榮弟工程款401818.41元并未超出上訴請求。綜上,應依法駁回郭榮弟的再審申請。
郭榮弟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判令支付工程款830000元及利息(利息從2018年4月1日起至實際付清為止,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其中截止2019年9月1日暫計利息70000元),中電公司在未付工程款內承擔連帶付款責任;2、本案產生的律師費20000元由對方承擔;3、本案產生的訴訟費等費用均由對方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涉案工程系中電世外桃源住宅小區售樓部裝修工程的一部分,中電世外桃源住宅小區售樓部裝修工程的發包人為中電公司,承包人為國源公司。孟祥興稱其為國源公司就涉案工程的負責人,國源公司對此予以認可。2017年8月5日,孟祥興以新鄉市天字廣告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簡稱天字公司)的名義與新鄉市亞光亞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簡稱亞光亞公司)簽訂裝修合同一份,將部分工程分包給乙方,主要約定:施工內容詳見預算單(結合現場效果圖、施工圖及材料標準一次性包死),不含室外外立面石材、門窗、雨棚、鐵藝、水景的土建結構與石材,包工包料;開工日期為2017年8月9日,竣工日期為2017年10月20日;工程價款1400000元,施工中,甲方如有特殊施工項目成特殊質量要求,雙方應確認増加費用,以甲方簽證下浮35%為標準作為乙方結算標準;雙方還對其他權利義務作了約定,乙方由和清坡作為代表簽字確認。本案原告郭榮弟系亞光亞公司股東,在公司任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經郭榮弟與國源公司、孟祥興約定,涉案工程實際由其進行了施工。2017年8月17日,國源公司向馮寶香出具授權委托書,委托其以現場施工負責人的名義參與涉案工程建設,孟祥興認可與馮寶香系親屬關系,馮寶香是其一方的技術人員。2019年3月12日,因國源公司、孟祥興未按約定支付工程款,故郭榮弟于訴至原審法院,案號為(2019)豫0702民初1761號。經協商,雙方于2019年4月29日達成《協議書》一份,郭榮弟向原審法院申請撤訴,原審法院予以準許。該《協議書》約定郭榮弟(甲方)、國源公司(乙方)、孟祥興(丙方),由甲方對新鄉市中電世外挑源住宅小區售樓部進行裝修公司,乙、丙兩方未按約定支付工程款,現甲乙丙三方就工程款糾紛事宜達成該協議;在簽訂本協議前,甲方雙方已對施工的工程進行結算,現甲乙丙三方再次確認,截至2019年4月1日乙方尚欠甲方裝修工程款暫定1400000元整,最終以結算為準;乙方為保證其及時足額向甲方支付所欠工程款,現向甲方作出付款計劃(承諾):從2019年4月22日起,乙方保證只要收到發包人中電公司支付的款項,就在收到款項后當日(24小時內),及時全額(足額)轉支付給甲方,直至乙方向甲方付清所欠所有款項(裝修工程款),但乙方須于2023年4月30日前向甲方付清上述所欠工程款;簽訂本協議后,乙方保證于2019年7月15日前至少向甲方支付裝修工程教300000元;丙方對乙方上述付款承擔連帶擔保責任,保證期問為四年;為了保證乙方向甲方付款,乙方有義務告知甲方關于發包人中電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的時間、金額,如甲方發現乙方有意隱瞞發包人付款且不及時向甲方付款的情形,或不按上述約定時間、金額履行付款義務,即乙方未嚴格履行上述付款義務,視為乙方存在違約行為,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一次性付清剩余所欠工程款及利息,因此產生的訴訟費、律師服務費等由乙丙雙方承擔;甲方承諾于本協議簽訂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原審法院撤回(2019)豫0702民初1761號案件的起訴,產生的訴訟費18682元、律師費20000元由乙方負擔,在甲方收到該費用后向法院撤訴;現甲丙雙方確認,孟祥興代表新鄉市天宇廣告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與和清坡代表亞光亞公司,雙方于2017年8月5日簽訂的裝修合同解除,該合同無效;甲、乙、丙三方在此聲明,本協議的簽訂系三方真實意思表示等。之后,因國源公司未按《協議書》約定于2019年7月15日之前支付300000元工程款,故郭榮弟再次訴至原審法院,并與河南普建師事務所簽訂《委托代理合同》,支出律師費20000元。截至庭審之日,國源公司已支付工程款570000元,不包括《協議書》中約定的(2019)豫0702民初1761號案件所涉的訴訟費及律師費。2019年7月11日,國源公司另案將發包人中電公司訴至原審法院,要求其支付中電世外桃源住宅小區售樓部裝修總工程款,案號為(2019)豫0702民初4103號。2019年11月14日,紅旗區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判令中電公司支付國源公司工程款2943617元及利息,雙方均未上訴,現該判決已生效。原審庭審中國源公司稱中電公司未履行(2019)豫0702民初4103號判決的內容,中電公司未出庭進行抗辯。
一審法院認為,中電世外桃源住宅小區售樓部裝修工程的發包人為中電公司,承包人為國源公司,涉案工程系該裝修工程的一部分,郭榮弟實際對涉案工程進行了施工,雙方均無異議,故雙方應當按照郭榮弟實際施工的內容進行結算,并支付相應的工程款。本案中,郭榮弟與國源公司、孟祥興未專門簽訂書面合同,郭榮弟作為亞光亞公司的股東及管理人員,其主要依照亞光亞公司與天字公司簽訂的裝修合同進行施工,施工過程中有工程量增減情況。2019年4月29日,在郭榮弟第一次起訴后,其與國源公司、孟祥興達成《協議書》一份,約定亞光亞公司與天字公司簽訂的裝修合同解除,并確認國源公司尚欠郭榮弟工程款14000元,最終以結算為準,但雙方并未再進行結算。雙方合同轉包關系復雜,具體施工約定不清,現郭榮弟對該《協議書》載明的尚欠金額予以認可,國源公司亦未積極履行結算義務,故應以雙方自愿簽訂的《協議書》為結算依據,國源公司應當按照欠款工程款1400000元履行付款義務。經計算,扣除已支付工程款570000元,國源公司還應支付工程款830000元。對于利息,雙方并未約定計付標準,故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自《協議書》載明的結算日期2019年4月1日開始起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く全國法院民商事申判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已經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節假日順延)9時30分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這一標準已經取消,因此本案中該日期之后的利息應以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標準計算。孟祥興在《協議書》中自愿做出連帶責任保證的意思表示,保證期間亦未超過,故其應當對上述欠款及利息承擔保證責任。孟祥興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國源公司迫償。對于律師費,《協議書》約定國源公司應當按照約定的付款時間支付工程款,否則視為違約,因此產生的律師費由國源公司、孟祥興承擔,結合郭榮弟提交的《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師費發票,對該訴求予以支持。中電公司作為涉案工程的發包人,經紅旗區法院(2019)豫0702民初4103號生效民事判決確認,其欠付國源公司2943617元工程款未付,截至庭審之日亦未履行判決內容,故對郭榮弟主張其在830000元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承擔責任的訴求予以支持。對郭榮弟的訴訟請求予以部分支持。一審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ニ)》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三十ー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缺席判決:一、國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郭榮弟支付工程款830000元及利息(該利息以830000元為基數,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二、國源公司、孟祥興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共同向郭榮弟支付律師費20000元;三、孟祥興對本判決第一項確定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四、中電公司在欠付工程款830000元的范圍內對郭榮弟承擔清償責任;五、駁回郭榮弟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3000元、保全費4670元,由國源公司、孟祥興、中電公司負擔。
國源公司、孟祥興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改判國源公司向郭榮弟支付工程款423856元;2、撤銷一審判決第三項,改判孟祥興對423856元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3、一審、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二審認定事實:2020年1月21日國源公司支付郭榮第案涉工程款10萬元。郭榮弟對電世外桃源住宅小區售樓部裝修工程未全部施工,郭榮弟確認的未施工工程價款為406144.23元。二審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一致。
二審認為,本案中國源公司、孟祥興對郭榮弟施工的中電世外桃源住宅小區售樓部裝修工程的工程價款如何計算的問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爭議最大的是工程價款的結算問題。不僅涉及未付款的確定包括對已付款的認定,更重要的是對工程量、工程造價的確定。無論雙方在合同中如何約定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包括預付款、進度款、中間結算款、結算款等,在法律上均是發包人應付工程款,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承包人支付,承包人亦有權向發包人主張應付工程款,發包人拒絕支付的,應承擔違約責任。依照上述法律規定,對于工程價款的結算應當遵循的計價規則:合同中約定了明確的計價標準的,應當按照約定計價標準進行結算或鑒定。也即嚴格堅持合同相對性,合同當事人為自己約定并承受權利義務,原則上第三人不能向合同當事人主張權利和追究責任,合同當事人也不得向第三人主張合同權利和追究責任。施工合同無效的,如建設工程質量合格,可以參照施工合同中有關工程價款的計算方法進行結算。2017年8月5日,天宇公司、孟祥興與亞光亞公司簽訂了案涉工程的《裝修合同》。郭榮弟系亞光亞公司股東,在公司任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涉案工程實際由其進行了施工。郭榮弟與國源公司、孟祥興之間除上述《裝修合同》外,未簽訂案涉工程的其他書面的施工合同。另從案涉工程款的支付情況來看,在2019年1月20日、2019年1月21日、2019年2月3日郭榮弟方出具的《收條》中均顯示工程款是由合同中的甲方天宇公司賬戶轉賬支付。故郭榮弟是依據亞光亞公司與天字公司簽訂的裝修合同對案涉工程進行施工。郭榮弟稱其非該合同的主體,也未履行該合同的答辯意見與事實不符,二審依法不予采信。根據《裝修合同》第二條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1.工程款140萬元整。2.施工中如有特殊項目或質量要求。雙方應當確認,增加的費用以甲方簽證下浮35%作為結算標準。因此,本案工程價款應當以合同約定的1400000元固定價為基數,對合同范圍內的施工的工程不應再重新組價和計算,對合同范圍外的工程的增加的費用,按照合同約定的簽證下浮35%作為結算標準。關于工程簽證變更部分,郭榮弟在原審中提交的2018年2月2日,由馮寶香簽字的《新鄉市中電世外桃源住宅小區售樓部裝修已完成工程量核對及結算清單》中顯示增項簽證類項目費用合計119942.53元,國源公司、孟祥興未對該增項簽證項目提出相反證據予以否認,故案涉工程增項簽證類項目費用119942.53元,按照合同約定下浮35%結算為77962.64元。各方均未提交施工合同外簽證減少的工程項目及費用的證據。案涉施工合同內的工程,郭榮弟并未全部施工,經郭榮弟確認的未施工的工程量及價款為406144.23元。郭榮弟稱該406144.23元未施工的價款中包含有原施工合同外變更增加部分的工程,但其并未提供證據證明,應依法承擔相應不利后果。故本案的工程價款計算應為1400000元+77962.64元-406144.23元=1071818.41元。郭榮弟稱應當按照2019年4月29日的《協議書》以及馮寶香簽署的兩份《新鄉市中電世外桃源住宅小區售樓部裝修已完成工程量核對及結算清單》作為案涉工程價款的主張不能成立。2019年4月29日的《協議書》第一條約定“在簽訂本協議前,甲方雙方已對施工的工程進行結算,現甲乙丙三方再次確認,截至2019年4月1日乙方尚欠甲方裝修工程款暫定1400000元整,最終以結算為準”,但上述《協議書》簽訂至今,三方并未對案涉工程進行最終的決算。因此,該《協議書》所約定的暫定金額1400000元不是最終結算金額,不能作為認定本案工程價款的依據。馮寶香簽署的兩份《新鄉市中電世外桃源住宅小區售樓部裝修已完成工程量核對及結算清單》雖顯示的總價款為1464332.31元,但馮寶香在兩份清單上簽署的均是“經核對工程量屬實”,并未對工程價款進行結算。且該兩份清單顯示的價款與合同約定的價款以及計價、結算標準均不符,國源公司、孟祥興亦不予認可,故亦不能作為認定案涉工程總價款的依據。另郭榮弟答辯稱國源公司將中電公司另案訴至紅旗區法院,要求其支付中電世外桃源住宅小區售樓部裝修總工程款,案號為(2019)豫0702民初4103號,在另案中已對郭榮弟施工工程量進行了確認。因本案爭議的是工程價款如何計算,而非對郭榮弟施工工程量的爭議。另案中國源公司與中電公司之間工程價款的計算與本案中國源公司、孟祥興與郭榮弟之間的工程價款計算,應當參照各自之間的合同約定進行結算。故另案國源公司與中電公司之間的工程款結算與本案國源公司、孟祥興與郭榮弟之間的工程款結算不具有關聯性,無法在本案中直接引用。故對郭榮弟的上述答辯意見,二審不予采信。關于案涉工程的已付工程款數額為670000元,國源公司、孟祥興與郭榮弟均無異議。故本案中國源公司欠付郭榮弟的工程款為1071818.41元-670000=401818.41元。關于工程款利息,雙方并未約定計付標準,故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因本案國源公司、孟祥興未按照2019年4月29日簽訂的《協議書》第三條的約定付款,郭榮弟提起本案訴訟,要求一次性支付全部欠付工程款利息。故本案的利息應從約定的國源公司、孟祥興應付款日期,即2019年7月15日開始起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く全國法院民商事申判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已經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節假日順延)9時30分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這一標準已經取消,因此本案中該日期之后的利息應以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標準計算。關于孟祥興應當承擔責任的數額。孟祥興在《協議書》中自愿做出連帶責任保證的意思表示,保證期間亦未超過,故其應當對上述國源公司欠款及利息承擔保證責任。孟祥興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依法向國源公司追償。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本案部分事實錯誤,判決結果不當,應予糾正。二審對國源公司、孟祥興的上訴請求予以部分支持。二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三十ー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撤銷河南省新鄉市紅旗區人民法院(2019)豫0702民初6513號民事判決第一、三、四、五項;二、維持河南省新鄉市紅旗區人民法院(2019)豫0702民初6513號民事判決第二項;三、河南國源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郭榮弟支付工程款401818.41元及利息(該利息以501818.41元為基數,自2019年7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以501818.41元為基數,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月21日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以401818.41元為基數,自2020年1月22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實際支付之日實際支付之日);四、孟祥興對本判決第三項確定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五、中電置業(新鄉)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401818.41元的范圍內對郭榮弟承擔清償責任;六、駁回郭榮弟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13000元、保全費4670元,由河南國源建筑有限公司、孟祥興負擔7670元,郭榮弟負擔5000元,中電置業(新鄉)有限公司負擔50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7658元,由河南國源建筑有限公司、孟祥興負擔658元,郭榮弟負擔3500元,中電置業(新鄉)有限公司負擔3500元。
再審中郭榮弟提交證據:第一組:1、《整體工程預算》;2、《原預算清單與實際已完成清單對照表》。以證明:總工程量為1870476.54元,申請人實際已完成工程量價款為1464332.31元,未施工工程量價款為406144.23元。第二組:《證明》一份。以證明:新鄉市亞光亞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與本案沒有實質關系,且該證明也追認了2019年4月29日達成《協議》的效力。孟祥興發表質證意見稱,對上述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但僅能證明雙方所簽合同價140萬元的由來和該140萬元項目的構成,不能夠證明其已經施工的工程價款是146萬余元。經本院審查,對郭榮弟提交的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本院再審另查明,(一)再審中郭榮弟針對原審提交的2018年2月1日和2018年3月29日有馮寶香簽字的兩份《新鄉市中電世外桃源住宅小區售樓部裝修已完成工程量核對及結算清單》核算表,出具《情況說明》一份,內容為“關于郭榮弟與國源公司、孟祥興裝修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對《已完成工程量核對及結算清單(共2表)》存在重復計算、單價核算錯誤、原總計合價錯誤漏算的情形,現作出如下補充說明:一、對《20180201已完成工程量核對及結算清單》和《20180329已完成工程量核對及結算清單》中重復計算木質燈帶制作、滿堂腳手架等兩項目,在《20180329已完成工程量核對及結算清單》中已作出去除更改。二、對《20180329已完成工程量核對及結算清單》中總經理辦公室的壁紙基礎單價計算錯誤,單價應為18元/平方,對此已作出更改。三、對《20180201已完成工程量核對及結算清單》與《20180329已完成工程量核對及結算清單》兩表中總計合價存在錯誤漏算情形已作出更改。四、經最終核對,《20180201已完成工程量核對及結算清單》總計價為828698.63元;《20180329已完成工程量核對及結算清單》總計價為542343.28元。兩表合計價格為1371041.91元。五、兩表中所有增項類價格均為已下浮35%后的最終價格。孟祥興經核對后認為該兩張核算表上數據沒問題,但2018年2月1日核算表上最后的增項簽證項目11.9萬多,施工應該按合同約定下浮35%作為結算價。雖然孟祥興稱2018年2月1日核算表上最后的增項簽證項目11.9萬多應按合同約定下浮35%作為結算價。但2019年3月12日,因國源公司和孟祥興未按約定支付郭榮弟工程款,郭榮弟第一次訴至法院,后經協商,三方于2019年4月29日達成《協議書》,明確約定“在簽訂本協議前,郭榮弟與國源公司已對施工的工程進行結算。現郭榮弟、國源公司和孟興祥再次確認,截止2019年4月1日國源公司尚欠郭榮弟的裝修工程款暫定為壹佰肆拾萬元整,最終以結算為準。……天宇公司與亞光亞公司簽訂的《裝修公司》解除,該《裝修合同》無效。”該《協議書》系三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該協議已將天宇公司與亞光亞公司簽訂的《裝修公司》解除。現孟祥興主張以廢除后的《裝修公司》內容下浮35%作為計算依據,于法無據。即使依該《裝修公司》作為結算依據,該《裝修公司》第二條約定:“1、工程款壹佰肆拾萬元整。2、施工中,甲方如有特殊施工項目或特殊質量要求,雙方應確認,增加的費用,以甲方簽證下浮35%為標準作為乙方結算標準”。現郭榮弟實際施工的工程款并未超過140萬元,孟祥興主張增項應下浮35%結算沒有依據。故對孟祥興關于“2018年2月1日核算表上最后的增項簽證項目11.9萬多,施工按合同約定應該下浮35%作為結算價”的質證意見不予采納。根據郭榮弟出具的該《情況說明》結合《20180201已完成工程量核對及結算清單》及《20180329已完成工程量核對及結算清單》,本院再審認定郭榮弟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價款為1371041.91元。
(二)孟祥興主張于2021年2月9日又支付郭榮弟437077.23元,郭榮弟對此予以認可。
本院再審查明的其他事實與原審一致
判決結果
一、維持本院(2020)豫07民終1786號民事判決第一、二項;
二、變更本院(2020)豫07民終1786號民事判決第三項為“河南國源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郭榮弟支付工程款263964.68元及利息(該利息以921041.91元為基數,自2019年7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以801041.91元為基數,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月21日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以701041.81元為基數,自2020年1月22日起至2021年2月9日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以263964.68元為基數,自2021年2月10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三、孟祥興對本判決第二項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四、中電置業(新鄉)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263964.68元的范圍內對郭榮弟承擔清償責任;
五、河南國源建筑有限公司、孟祥興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共同向郭榮弟支付律師費20000元;
六、駁回郭榮弟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13000元、保全費4670元,由河南國源建筑有限公司、孟祥興、中電置業(新鄉)有限公司負擔11810元,由郭榮弟負擔119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7658元,由河南國源建筑有限公司、孟祥興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孫琦
審判員張顏民
審判員呂亮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任路云
書記員馮媛
判決日期
2021-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