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河南國源建筑有限公司申請執行被執行人中電置業(新鄉)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河南省新鄉市紅旗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702民初4103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根據上述生效法律文書的規定:中電置業(新鄉)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河南國源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943617元及利息。因中電置業(新鄉)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義務,河南國源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河南國源建筑有限公司、中電置業(新鄉)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豫0702執590號
判決日期:2020-08-31
法院:河南省新鄉市紅旗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在本案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傳喚其到本院接受詢問,并報告財產狀況。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義務。
二、通過執行網絡查控系統向金融機構、車輛登記部門、證券機構、網絡支付機構、自然資源部等發出查詢通知,查詢被執行人名下財產,但未查找到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1、經查明被執行人中電置業(新鄉)有限公司對座落于新一街以東、新二街以西、柳青路以南、海河路以北(證號:新國用(2015)第04001號,面積54626.45平方米)、(證號:20180005118號,面積13991.81平方米)土地兩塊擁有使用權,該土地使用權由其他法院首次查封,暫無法處理,本院對上述土地使用權予以輪候查封(2023年8月20日查封期限屆滿),申請執行人應于查封期限屆滿三十日前書面向本院提出繼續查封的申請。
2、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律師調查令,對執行線索進行調查。
三、通過委托調查、電話聯系、實地走訪等形式對被執行人所在單位及居住地周邊群眾進行了調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執行人的可供執行的財產。
四、本院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
本院已告知申請執行人本案的執行情況、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等,申請執行人在指定期限內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的可供執行財產線索。本案債權尚余案款2943617元及利息及案件受理費40604元及執行費43819元未能實現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被執行人中電置業(新鄉)有限公司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河南國源建筑有限公司履行債務的義務,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完畢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本院。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
合議庭
審判長沈志勇
審判員武軍霞
審判員彭曉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李月輝
判決日期
2020-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