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河南國源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源公司)、孟祥興因與被上訴人郭榮弟,原審被告中電置業(新鄉)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鄉市紅旗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原審法院)(2019)豫0702民初651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5月11日公開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國源公司、孟祥興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興闖和被上訴人郭榮弟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玲玲到庭參加了訴訟。中電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河南國源建筑有限公司、孟祥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07民終1786號
判決日期:2020-08-05
法院: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國源公司、孟祥興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原審法院(2019)豫0702民初6513號民事判決第一項,改判國源公司向郭榮弟支付工程款423856元;2、請求撤銷原審法院(2019)豫0702民初6513號民事判決第三項,改判孟祥興對423856元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3、一審、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以“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簽訂的《協議書》作為結算依據,上訴人應該按照欠款工程款140萬元履行付款義務”不符合案件事實,沒有法律依據。1、《協議書》不能作為結算依據。2、《協議書》約定的140萬元是暫定數額,雙方沒有最終結算。3、一審判決計算欠付工程款的方法錯誤。二、一審判決判令上訴人欠付工程款83萬元,事實不清,證據不足。1、《裝修合同》約定工程總價款為140萬元,增加部分應當按照簽證下浮35%作為結算標準。2、郭榮弟未施工部分工程價款為406144.23元,應在工程款中扣除。3、從查明的事實看,上訴人欠付工程款數額為423856元。綜上,《協議書》不能作為結算依據,一審判決上訴人欠付被上訴人83萬元證據不足,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郭榮弟答辯: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以維持原判。二、鑒于兩位上訴人故意往后拖延付款時間而上訴,切浪費司法資源,還給被上訴人造成二審律師服務費,那么該費用由上訴人承擔,并由法院判決。該律師服務費可與保留150000元工程款的訴權一并主張。三、上訴人的上訴人請求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依法應予駁回。被上訴人的一審訴求并沒有主張上訴人所述的未施工的工程款,且被上訴人的一審訴求不僅有雙方達成的《協議》為依據,還有上訴人簽字確認的《已完成工程款核對確認清單》等證據予以證實,同時還有另案已生效的判決(2019)豫0702民初4103號予以確認被上訴人已施工的工程量。因此,被上訴人一審訴請有事實和法律依據。1、兩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于2019年4月29日達成的書面《協議》可以作為支付工程款的一個依據。2、被上訴人已明確表明沒有對未施工的工程量主張權利,且上訴人一審訴求不僅有《協議》明確認定的140萬元,還有上訴人簽字確認的《已完成工程量核對及結算清單》及未簽字而產生的額外費用,還有另案的已生效的判決書已予確認。3、上訴人提出應按2017年8月5日簽訂的《河南省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價款支付工程款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綜上,請求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審被告中電公司在答辯期內未向本院遞交書面答辯狀。
郭榮弟原審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支付工程款830000元及利息(利息從2018年4月1日起至實際付清為止,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其中截止2019年9月1日暫計利息70000元),中電公司在未付工程款內承擔連帶付款責任;2、本案產生的律師費20000元由對方承擔;3、本案產生的訴訟費等費用均由對方承擔。
原審法院查明:涉案工程系中電世外桃源住宅小區售樓部裝修工程的一部分,中電世外桃源住宅小區售樓部裝修工程的發包人為中電公司,承包人為國源公司。孟祥興稱其為國源公司就涉案工程的負責人,國源公司對此予以認可。2017年8月5日,孟祥興以新鄉市天字廣告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簡稱天字公司)的名義與新鄉市亞光亞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簡稱亞光亞公司)簽訂裝修合同一份,將部分工程分包給乙方,主要約定:施工內容詳見預算單(結合現場效果圖、施工圖及材料標準一次性包死),不含室外外立面石材、門窗、雨棚、鐵藝、水景的土建結構與石材,包工包料;開工日期為2017年8月9日,竣工日期為2017年10月20日;工程價款1400000元,施工中,甲方如有特殊施工項目成特殊質量要求,雙方應確認増加費用,以甲方簽證下浮35%為標準作為乙方結算標準;雙方還對其他權利義務作了約定,乙方由和清坡作為代表簽字確認。本案原告郭榮弟系亞光亞公司股東,在公司任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經郭榮弟與國源公司、孟祥興約定,涉案工程實際由其進行了施工。2017年8月17日,國源公司向馮寶香出具授權委托書,委托其以現場施工負責人的名義參與涉案工程建設,孟祥興認可與馮寶香系親屬關系,馮寶香是其一方的技術人員。2019年3月12日,因國源公司、孟祥興未按約定支付工程款,故郭榮弟于訴至原審法院,案號為(2019)豫0702民初1761號。經協商,雙方于2019年4月29日達成《協議書》一份,郭榮弟向原審法院申請撤訴,原審法院予以準許。該《協議書》約定郭榮弟(甲方)、國源公司(乙方)、孟祥興(丙方),由甲方對新鄉市中電世外挑源住宅小區售樓部進行裝修公司,乙、丙兩方未按約定支付工程款,現甲乙丙三方就工程款糾紛事宜達成該協議;在簽訂本協議前,甲方雙方已對施工的工程進行結算,現甲乙丙三方再次確認,截至2019年4月1日乙方尚欠甲方裝修工程款暫定1400000元整,最終以結算為準;乙方為保證其及時足額向甲方支付所欠工程款,現向甲方作出付款計劃(承諾):從2019年4月22日起,乙方保證只要收到發包人中電公司支付的款項,就在收到款項后當日(24小時內),及時全額(足額)轉支付給甲方,直至乙方向甲方付清所欠所有款項(裝修工程款),但乙方須于2023年4月30日前向甲方付清上述所欠工程款;簽訂本協議后,乙方保證于2019年7月15日前至少向甲方支付裝修工程教300000元;丙方對乙方上述付款承擔連帶擔保責任,保證期問為四年;為了保證乙方向甲方付款,乙方有義務告知甲方關于發包人中電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的時間、金額,如甲方發現乙方有意隱瞞發包人付款且不及時向甲方付款的情形,或不按上述約定時間、金額履行付款義務,即乙方未嚴格履行上述付款義務,視為乙方存在違約行為,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一次性付清剩余所欠工程款及利息,因此產生的訴訟費、律師服務費等由乙丙雙方承擔;甲方承諾于本協議簽訂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原審法院撤回(2019)豫0702民初1761號案件的起訴,產生的訴訟費18682元、律師費20000元由乙方負擔,在甲方收到該費用后向法院撤訴;現甲丙雙方確認,孟祥興代表新鄉市天宇廣告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與和清坡代表亞光亞公司,雙方于2017年8月5日簽訂的裝修合同解除,該合同無效;甲、乙、丙三方在此聲明,本協議的簽訂系三方真實意思表示等。之后,因國源公司未按《協議書》約定于2019年7月15日之前支付300000元工程款,故郭榮弟再次訴至原審法院,并與河南普建師事務所簽訂《委托代理合同》,支出律師費20000元。截至庭審之日,國源公司已支付工程款570000元,不包括《協議書》中約定的(2019)豫0702民初1761號案件所涉的訴訟費及律師費。2019年7月11日,國源公司另案將發包人中電公司訴至原審法院,要求其支付中電世外桃源住宅小區售樓部裝修總工程款,案號為(2019)豫0702民初4103號。2019年11月14日,原審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判令中電公司支付國源公司工程款2943617元及利息,雙方均未上訴,現該判決已生效。原審庭審中國源公司稱中電公司未履行(2019)豫0702民初4103號判決的內容,中電公司未出庭進行抗辯。
原審法院認為,中電世外桃源住宅小區售樓部裝修工程的發包人為中電公司,承包人為國源公司,涉案工程系該裝修工程的一部分,郭榮弟實際對涉案工程進行了施工,雙方均無異議,故雙方應當按照郭榮弟實際施工的內容進行結算,并支付相應的工程款。本案中,郭榮弟與國源公司、孟祥興未專門簽訂書面合同,郭榮弟作為亞光亞公司的股東及管理人員,其主要依照亞光亞公司與天字公司簽訂的裝修合同進行施工,施工過程中有工程量增減情況。2019年4月29日,在郭榮弟第一次起訴后,其與國源公司、孟祥興達成《協議書》一份,約定亞光亞公司與天字公司簽訂的裝修合同解除,并確認國源公司尚欠郭榮弟工程款14000元,最終以結算為準,但雙方并未再進行結算。雙方合同轉包關系復雜,具體施工約定不清,現郭榮弟對該《協議書》載明的尚欠金額予以認可,國源公司亦未積極履行結算義務,故原審法院認為應以雙方自愿簽訂的《協議書》為結算依據,國源公司應當按照欠款工程款1400000元履行付款義務。經計算,扣除已支付工程款570000元,國源公司還應支付工程款830000元。對于利息,雙方并未約定計付標準,故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自《協議書》載明的結算日期2019年4月1日開始起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く全國法院民商事申判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已經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節假日順延)9時30分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這一標準已經取消,因此本案中該日期之后的利息應以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標準計算。孟祥興在《協議書》中自愿做出連帶責任保證的意思表示,保證期間亦未超過,故其應當對上述欠款及利息承擔保證責任。孟祥興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國源公司迫償。對于律師費,《協議書》約定國源公司應當按照約定的付款時間支付工程款,否則視為違約,因此產生的律師費由國源公司、孟祥興承擔,原審法院結合郭榮弟提交的《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師費發票,對該訴求予以支持。中電公司作為涉案工程的發包人,經原審法院(2019)豫0702民初4103號生效民事判決確認,其欠付國源公司2943617元工程款未付,截至庭審之日亦未履行判決內容,故原審法院對郭榮弟主張其在830000元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承擔責任的訴求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對郭榮弟的訴訟請求予以部分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ニ)》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三十ー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缺席判決:一、國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郭榮弟支付工程款830000元及利息(該利息以830000元為基數,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二、國源公司、孟祥興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共同向郭榮弟支付律師費20000元;三、孟祥興對本判決第一項確定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四、中電公司在欠付工程款830000元的范圍內對郭榮弟承擔清償責任;五、駁回郭榮弟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3000元、保全費4670元,由國源公司、孟祥興、中電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被上訴人向本院提交證據如下:1.國源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向被上訴人郭榮弟出具的書面《保證書》一份。證明《保證書》載明國源公司對郭榮弟已實際履行的施工量的工程款約為140萬元,也證實了上訴人對這140萬元工程款及工程量是不持異議的。另也證明了本案合同主體是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兩方,不存在其他第三方的情形。2.2020年5月6日《委托代理合同》一份。證明因上訴人違約而產生訴訟,且惡意上訴導致二審產生律師費,該費用雙方簽訂的《協議》約定由上訴人承擔。上訴人質證后后認為,對《保證書》認為不屬于新證據,對證明目的有異議。該保證書僅承諾對被上訴人的實際施工工程進行結算,并未確認或認可以被上訴人在一審中提交的案外人馮寶香簽字的清單作為結算依據。對《委托代理合同》質證意見,不屬于二審審理范圍。
上訴人國源公司、孟祥興提交《收到條》一張,證明2020年1月21日國源公司支付郭榮第案涉工程款10萬元。被上訴人質證后后認為,認可收到該10萬元工程款,該款是國源公司為履行2020年1月22日出具《保證書》,證明國源公司對一審訴訟請求認可。
對當事人爭議的二審事實,本院認定如下:被上訴人提交的《保證書》并未明確案涉工程的總價款為1400000元,且沒有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孟祥興的認可,對其證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被上訴人提交的《委托代理合同》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本院亦不予采信;上訴人提交的《收到條》,被上訴人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
二審查明:2020年1月21日國源公司支付郭榮第案涉工程款10萬元。郭榮弟對電世外桃源住宅小區售樓部裝修工程未全部施工,郭榮弟確認的未施工工程價款為406144.23元。二審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一致
判決結果
一、撤銷河南省新鄉市紅旗區人民法院(2019)豫0702民初6513號民事判決第一、三、四、五項;
二、維持河南省新鄉市紅旗區人民法院(2019)豫0702民初6513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三、河南國源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郭榮弟支付工程款401818.41元及利息(該利息以501818.41元為基數,自2019年7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以501818.41元為基數,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月21日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以401818.41元為基數,自2020年1月22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實際支付之日實際支付之日);
四、孟祥興對本判決第三項確定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五、中電置業(新鄉)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401818.41元的范圍內對郭榮弟承擔清償責任;
六、駁回郭榮弟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3000元、保全費4670元,由河南國源建筑有限公司、孟祥興負擔7670元,郭榮弟負擔5000元,中電置業(新鄉)有限公司負擔50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7658元,由河南國源建筑有限公司、孟祥興負擔658元,郭榮弟負擔3500元,中電置業(新鄉)有限公司負擔35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周云賀
審判員程俊林
審判員郭中偉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書記員李好杰
判決日期
202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