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國源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源公司)訴被告中電置業(新鄉)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國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郭玲、祁瑞楠,被告中電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韓山冰、代莎莉到庭參加了訴訟,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河南國源建筑有限公司與中電置業(新鄉)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豫0702民初4103號
判決日期:2020-01-02
法院:河南省新鄉市紅旗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國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187778元及利息1101538元(利息按月息2%計算,以工程款1108436元為基數,自2017年8月23日計算至2017年9月24日,利息為22168.72元;以工程款1883167元為基數,自2017年9月25日計算至2018年4月27日,利息為268665元;以工程款2393167元為基數,自2018年4月28日計算至2018年9月7日,利息為210598元;以工程款3587778元為基數,自2019年9月8日計算至2019年1月17日,利息為313332元;以3387778元為基數,自2019年1月18日起計算至2019年2月2日止,利息為33878元;以3187778元為基數,自2019年2月3日起計算至2019年6月2日止,利息為252897元。以上利息合計1101538元);二、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簽證變更工程款5300元及利息(利息以5300元為基數,按照月息2%的標準從起訴之日起計算至支付完畢之日止);三、請求確認原告對所施工工程拍賣、變賣享有優先受償權;四、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停工損失30萬元;五、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國源公司在庭審中稱因筆誤將第一項訴訟請求的金額書寫錯誤,應變更為3187778元,系2018年4月28日工程量確認單的金額3180492元,加上還款承諾中工程量變更的510000元,減去已支付的工程款502714元所得。事實與理由:2017年4月19日,原告中標被告位于新鄉市柳青路與新一街地段的世外桃源住宅小區售樓部裝修工程。根據《中標通知書》,原告與被告在2017年4月21日簽訂了一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承包范圍為包工、包料;合同價款為3390112.93元,工程質量為合格標準;每月25號被告向原告支付85%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款;因一方不按合同約定履行合同,造成對方經濟損失的,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賠償責任等。合同簽訂后,根據被告的安排,原告積極組織進駐施工,然被告因資金緊張,未按合同約定的每月25號支付工程進度款,考慮到為支持被告開發建設,原告仍堅持推進裝修施工。施工至2017年9月底時,被告已累計欠付原告工程進度款近貳佰萬元,導致原告無力支付工人工資及材料款,無奈于2017年10月份暫停施工。后經協商,原告于2018年3月1日重新組織施工,被告承諾于2018年3月底支付工程款。原告重新施工后,被告仍未兌現其付款承諾,截止2018年4月底,被告又新增欠付工程進度款伍拾余萬元,再次導致原告施工難以為繼,于5月1日暫停施工。期間,應被告的要求,對部分工程進行了變更,后經雙方對賬,2018年9月8日,被告承諾盡快還款并向原告出具《還款承諾》一份,確認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進度款為2495881元,(進度款是按照實際工程款數額的85%計算的),變更部分的工程款為51萬元,逾期未還的,按照月息2%的標準支付利息。因被告長期拖欠工程進度款,引發工人及材料供應商多次到原告處圍堵要欠款,同時因長期停工,也額外給原告造成人員管理、機械租賃等損失,被告的上述行為顯違反雙方合同約定及其承諾。依據相關法律,為了保障廣大工人的生計及材料供應商的正常經營秩序,特訴至法院。
被告中電公司答辯稱:涉案工程沒有完工,沒有結算,沒有驗收,根據合同約定,付款條件并未達成。涉案工程質量不合格,例如原告清單承諾使用天然石材,但是用的是人造石材。原告使用的龍骨也不符合國家標準,安全存在巨大隱患,由于其質量不合格,涉案工程根本不能使用。本案合同約定固定總價后,原告已經承諾合同價款包含所有費用,其又提出索賠及變更,于法無據。在施工合同簽訂后,雙方簽訂了補充合同,對其中的幾項主材約定由被告來供給,所以應當對總價予以調整。原告主張的利息沒有合同和法律依據,停工損失沒有法律支持和證據支持,綜上,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于有異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1、對于國源公司提交的工程預算清單,中電公司對真實性不認可,本院認為該預算清單與中電公司提交的預算清單關于數量、價款約定相一致,均與中標金額相同,僅在工藝說明方面存在差異,國源公司提交的工藝說明更為詳細,故本院對該清單的真實性予以認定。2、對于國源公司庭后補交的建設工程監理合同,中電公司稱需要對印章的真實性予以核實,本院要求其庭后三個工作日向本院書面回復,否則視為對該合同的認可,但中電公司并未回復,故本院對該監理合同的真實性予以認定。3、對于國源公司提交的工程款支付審批表、工程量確認單,中電公司稱涉案工程不存在監理,對證據真實性不認可,但根據國源公司提供的監理合同,本院對中電公司的質證意見不予采信,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定。4、對于國源公司提交的8份簽證單、工程聯系單,中電公司對真實性均不認可,本院結合監理公司蓋章、部分中電公司蓋章與其相關負責人簽字的情況,對張坤、王燦志、梁勇、鄭佳順系中電公司工作人員的身份予以認定,對上述證據中發包人處有簽章的證據予以認定。5、對于國源公司提交的隱蔽工程驗收記錄,中電公司對真實性不認可,本院審查后認為該驗收記錄有施工方與監理方簽章,建設單位處有張坤簽字,符合合同約定的隱蔽工程的驗收方式,故本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定。6、對于國源公司提交的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記錄,中電公司對真實性不認可,本院認為該驗收記錄有施工方與監理方簽章,也有前述相關負責人梁勇簽字,故對其真實性予以認定。7、對于國源公司提供的現場照片,中電公司認為不顯示時間、地點,對真實性不認可,但其也未提供相關現場照片予以推翻該證據,故本院對照片的真實性予以認定。8、對于國源公司提供的停工報告,本院對其內容予以認定,但對于施工說明、聯系單、損失明細載明的內容,本院認為沒有發包方確認,故對該證據不予認定。10、對于中電公司提交的補充合同,國源公司稱回去核實真實性,但庭后并未回復,故本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定。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4月19日,經招標人中電公司確認,原告國源公司被確定為新鄉市中電·世外桃源住宅小區售樓部裝修工程中標人,國源公司與中電公司、中電公司的代理機構北京建智達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智達公司),分別在中標通知書上蓋章確認。2017年4月21日,中電公司作為發包人與承包人國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主要約定:由國源公司對新鄉市中電·世外桃源住宅小區售樓部進行裝修,工程地點位于新鄉市××與××街處,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包安全、包質量、包工期等;合同價款為3390112.93元,確定方式為固定總價,稅金、人員、材料、機械、運輸包裝等一切費用均包含在內;如遇到發包人同意調整工期的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或者發包人書面同意的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承包人應提出工期順延的簽證要求,經監理工程師初步審查,發包人代表確認后,工期相應順延;發包人有權審核承包人編制的工程總進度計劃,發包人或其委托的監理單位負責現場的配合管理和協調工作,有權監督檢查工程質量、隱蔽工程的驗收,負責設計問題的處理和工程變更的確認,應按合同約定時間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進度款,及時辦理工程結算和結算款的支付;凡隱蔽工程,經承包人自檢后,應填制確切的隱蔽記錄,并提前2天通知監理單位檢查,經檢查合格后并符合設計要求,簽字認可后方能進行下一工序的施工,未經驗收的隱蔽工程,承包人不得自行隱蔽;設計變更是指合同簽署后,工程在設計上的改變,設計變更必須以經發包人確認的設計單位書面通知為準;工程量的增減、工程變更等費用按合同雙方代表洽商后并簽字確認的書面資料為準,在竣工結算時予以調整;每月20日前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本月完成的工程量清單,每月25日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85%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款,工程符合竣工驗收條件后,發包人須付給承包人工程總量95%的工程款,在驗收合格后支付工程總量2%的工程款,剩余3%作為質保金,一年后無利息完成支付;保修期限為一年,凡屬質量問題及驗收合格后移交前承包人保管不力造成工程范圍的問題,均屬承包人保修責任的范圍。中電公司與河南海納建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納公司)曾于2017年3月20日簽訂建設工程監理合同一份,約定中電公司委托海納公司為工程監理人,工程包括世外桃源一期熱力、電力、道路、管網、消防、自來水、擋水墻、雨蓬及售樓部裝修工程,監理期限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18年2月20日止;監理范圍包括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進度計劃,核查承包人對施工進度計劃的調整;審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請,簽發或者出具工程款支付證書,并報委托人審核、批準;經委托人同意,簽發工程暫停令和復工令;驗收隱蔽工程、分部分項工程;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變更申請,協調處理施工進度調整、費用索賠、合同爭議等事項;參加竣工驗收,簽署竣工驗收意見等。
施工合同簽訂后,國源公司開始進場施工。2017年6月12日,國源公司出具工程量簽證單,認為老售樓部維修電力,按需求配置共計20780元,中電公司予以蓋章確認,發包人責任人處由張坤、王燦志等人簽字,之后又簽訂多份工程簽證單,對工程進行變更。2017年8月16日,中電公司向國源公司支付第一筆工程款102714元。2017年8月23日,國源公司遞交工程款支付審批表,要求按雙方合同每月25號應支付每月完成工作量的85%支付工程款,申請金額為1245066元,監理單位蓋章確認,工程部建議核減33916元后審核支付,中電公司工程代理人建智達公司蓋章確認,財務部載明實際開票1211150元,工程部副總張勇與中電公司現任法定代表人楊道福簽字確認。2017年9月25日,國源公司遞交第二次工程款支付審批表,要求按當月完成工作量的85%支付工程款,申請金額為796107.37元,監理單位蓋章確認,工程部扣減未完部分21376元,建智達公司蓋章確認,工程部副總張勇簽字確認,本次實際批準撥款金額為774731元。2017年10月,因涉案工程付款不利,國源公司被迫停工,后經雙方協商,國源公司再次組織施工。2018年2月6日,中電置業與國源公司簽訂補充協議一份,主要約定:經雙方核對,現發包人欠工程進度款1836270.69元,以河南天正建設工程咨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正公司)審計為準,發包人應于2018年3月30日前將上述款項付完,所欠工程進度款按月息2分計算,自發包人代表在付款申請上簽字之日起算;承包人保證裝修工程于2018年3月16日前結束,并報發包人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雙方組織總結清算,雙方代表在總結算書上簽字認可,發包人在5日內一次性將全部工程款支付給承包人,如逾期資金不到位國源公司有權處理以下房屋,中電公司配合辦理房屋相關手續,并附有相關房屋樓號。同日,中電公司與國源公司共同出具證明,同意將三套房屋作為進度款抵押給國源公司,并將該三套房產認購人辦理在案外人郭榮弟名下,中電公司與郭榮弟簽訂了三份內部認購協議。2018年4月4日,建設單位中電公司、監理單位海納公司、施工單位國源公司簽訂工程聯系單,載明投標預算清單與施工圖紙對照有較多不符,應結合圖紙及合同和預算清單施工,每道工序由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工程部確認為準,最終依實結算。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發包方、監理方及施工方相繼組織隱蔽工程及分布工程驗收,監理方及施工方均蓋章確認,發包人由相關負責人梁勇、張坤簽字確認。2018年4月28日,國源公司遞交第三次工程款支付審批表,要求按已完成工程量的85%付款,此次申請金額為586095元,監理單位蓋章確認,工程部經審核,建議本次支付510000元,并由中電公司相關負責人梁勇、鄭佳順簽字確認,造價審核處由天正公司蓋章確認。2018年9月8日,中電公司法定代表人楊道福出具還款承諾,載明:因公司資金緊張,承諾人未支付2017年8月23日、2017年9月25日、2018年4月28日三份工程款審批表的進度款合計2495881元(其中變更增加的工程款510000元未計算在上述三份工程款審批表中,也未支付),從而導致承包方無力支付工人工資及材料款,工程多次停工,承諾人對此深表歉意;現鄭重承諾,盡快籌措資金支付工程進度款及變更增加的工程款,并按補充協議約定的月息2%的標準支付利息;并手寫備注:按合同約定,以實際決算為準,9月10日公司承諾邢總和財務坐一起,撥款申請全部完善。2019年1月17日,中電公司向國源公司支付工程款200000元。2019年2月2日,中電公司再次向國源公司支付工程款200000元。之后,國源公司稱中電公司未再支付工程款,故訴至本院
判決結果
一、中電置業(新鄉)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河南國源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943617元及利息(該利息以3343617元為基數,自2018年9月8日計算至2019年1月17日;以3143617元為基數,自2019年1月18日計算至2019年2月2日;以2943617元為基數,自2019年2月3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
二、河南國源建筑有限公司有權就2017年4月21日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所涉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三、駁回河南國源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499元,由中電置業(新鄉)有限公司負擔40604元,由河南國源建筑有限公司負擔289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李新生
審判員林鐸
審判員裴梅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書記員唐靜
判決日期
2020-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