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南通睿鑫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睿鑫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龐克峰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9)蘇0682民初721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南通睿鑫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與龐克峰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蘇06民終1077號
判決日期:2020-06-29
法院: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睿鑫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發(fā)回重審或改判不支持龐克峰工傷待遇。事實和理由:龐克峰受傷后,公司已與龐克峰就工傷待遇問題簽訂協(xié)議,并已實際履行。
龐克峰辯稱,一審判決正確,睿鑫公司上訴是為了拖延時間,請求二審法院不予支持。
睿鑫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依法確認睿鑫公司不應當向龐克峰支付工傷待遇7000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3月份,龐克峰入職睿鑫公司。2017年6月2日,龐克峰在工作過程中受傷。2017年6月13日,如皋港人民醫(yī)院為龐克峰出具一份病情證明書,載明建議休息一個月后復查X線。2017年8月13日,如皋港人民醫(yī)院為龐克峰出具一份病情證明書,載明建議休息一個月。雙方一致確認龐克峰受傷后于2018年10月返回睿鑫公司上班。庭審中,龐克峰陳述其受傷住院不到一個月,工作至2019年4月中旬。
2018年1月12日,睿鑫公司作為甲方與龐克峰作為乙方簽訂一份《協(xié)議》,載明:經甲乙雙方自愿協(xié)商,就乙方于2017年6月2日發(fā)生的工傷事故的補償方面達成如下一致協(xié)議:1、雙方對乙方左足多處骨折、受傷及勞動能力鑒定結果為十級傷殘無異議。2、此協(xié)議簽字生效前有關乙方的工傷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費用已由甲方支付給乙方。3、按照工傷保險待遇規(guī)定甲方一次性支付給乙方傷殘補助、就業(yè)補助、醫(yī)療補助合計68000元,本協(xié)議簽字生效后,甲方以現(xiàn)金先預付48000元給乙方,余款20000元于2018年6月份前付清。4、此次協(xié)議解決為該工傷糾紛的終結性解決,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通過任何途徑、補充任何權利。5、其它無爭議。6、此協(xié)議經甲乙雙方簽字生效,協(xié)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
2018年2月23日,如皋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皋人社工認字[2018]0158號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龐克峰于2017年6月2日所受傷害為工傷。
2018年5月9日,南通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通皋勞鑒工初[2018]250號南通市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鑒定龐克峰的傷情為十級傷殘。
另查明,2018年1月12日,龐克峰在載明“本人龐克峰已收取南通睿鑫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傷殘補助、就業(yè)補助、醫(yī)療補助等合計金額肆萬捌仟元整(48000.00)”收條上收款人處簽名,并簽署日期。
2018年9月28日,睿鑫公司向戶名為龐克峰的銀行賬戶轉賬86000元,備注為賠償款。同日,該86000元由戶名為龐克峰的銀行賬戶轉入如皋盛悅商務賓館。
2019年1月2日,馬小梅向戶名為龐克峰的賬戶(尾號為9096)轉賬15000元,用途為“賠償款”。2019年2月3日,馬小梅向戶名為龐克峰的賬戶(尾號為4102)轉賬5000元,用途為“備注2”。
2019年5月8日,龐克峰在載明“今收到人民幣8511.00元(捌仟伍佰壹拾壹元)工資已全部結清”的收條上簽名。該收條上還載明“本人要求解除勞動關系與單位無任何爭議”。龐克峰認為該部分內容在其簽名時不存在。
還查明,2018年2月8日,戶名為龐克峰的尾號為9096的賬戶收入25899元。戶名為龐克峰的尾號為4102的賬戶分別于2019年1月25日、1月27日、1月27日、1月30日、2月1日、2月2日、2月3日收入5577元、4830.84元、4117.89元、5082元、4489元、6524.84元、4285元。
2019年5月9日,龐克峰向如皋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睿鑫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20000元、2017年4月份至2019年3月份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120000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5000元、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30000元、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15000元。仲裁庭審中,龐克峰陳述2018年1月12日的收條上簽名和落款時間系其書寫,其他內容不清楚是誰書寫的,其簽名時是空白的,在收條上加蓋兩個指紋是因為老板一直沒有給其申報工傷,讓其在紙上簽字,材料由公司準備,2019年1月2日、2月3日合計20000元系支付拖欠的工資或者是誤工費;睿鑫公司陳述2018年1月12日的收條上載明的“收條”、收條主文、“收款人”、“日期”是睿鑫公司書寫;雙方一致確認睿鑫公司向員工發(fā)放工資需要簽字。睿鑫公司在仲裁庭審階段提交了兩張龐克峰的工資表,其中2017年3月至2018年1月的工資表載明合計實發(fā)工資25899元;其中2018年3月至2018年12月的工資表載明2018年3月至12月實發(fā)工資為5577元、4285元、2249元、0元、0元、5117.89元(代發(fā)工資4117.89元+網銀代發(fā)1000元)、5830.84元(代發(fā)工資4830.84元+網銀代發(fā)1000元)、5082元、4489元、7024.84元(代發(fā)工資6524.84元+網銀代發(fā)500元),但均未有龐克峰簽名。
2019年7月19日,如皋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皋勞人仲案字[2019]第267號仲裁裁決,裁決:一、雙方勞動關系自2019年5月9日起解除;二、睿鑫公司在裁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龐克峰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及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共計70000元;三、不予支持龐克峰其他仲裁請求。
2019年8月5日,睿鑫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請。
一審法院認為,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各項工傷待遇。睿鑫公司未舉證證實在龐克峰受傷時為龐克峰繳納了工傷保險,則睿鑫公司應當依法支付龐克峰各項工傷待遇。
龐克峰的仲裁請求包含要求睿鑫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龐克峰主張系睿鑫公司違法解除與其之間的勞動合同,但未能提供證據(jù)證實。睿鑫公司主張根據(jù)2019年5月8日的收條,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系龐克峰要求解除,但龐克峰否認該收條上載明的“本人要求解除勞動關系與單位無任何爭議”字樣系其書寫,并主張其在該收條上簽名時并不存在該段文字。對此,一審認為,龐克峰主張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系睿鑫公司違法解除,未能舉證證實,難以采信。結合龐克峰的仲裁請求包含主張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該兩項待遇均基于勞動關系的解除而產生,能夠表明龐克峰具有解除勞動關系的意思表示,認定雙方勞動關系基于龐克峰提起仲裁申請而解除,即雙方的勞動關系自2019年5月9日起解除,則龐克峰主張睿鑫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依據(jù)不足,不予支持。
龐克峰申請仲裁主張的工傷待遇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及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經鑒定龐克峰的傷殘等級為工傷十級,則龐克峰應獲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及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分別為其七個月的本人工資、25000元、15000元。關于龐克峰的本人工資標準,龐克峰主張按照每月5000元計算;睿鑫公司主張龐克峰的工資標準根據(jù)工作量而定,一般是5000元左右。結合江蘇省2017年度制造業(yè)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標準,一審認定龐克峰的工資標準按照5000元每月計算。則龐克峰應獲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35000元,龐克峰應獲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及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合計為75000元。雙方于2018年1月12日簽訂協(xié)議,約定了龐克峰的工傷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費用已由睿鑫公司支付,并約定了睿鑫公司一次性支付龐克峰傷殘補助、就業(yè)補助、醫(yī)療補助合計68000元。雖然雙方于2018年1月12日簽訂的協(xié)議時工傷未經勞動行政部門認定工傷和評定傷殘等級,但該協(xié)議是基于龐克峰所受傷害為工傷十級的標準進行協(xié)商的,該協(xié)議確定的睿鑫公司支付龐克峰三個一次性待遇為68000元,并不明顯低于該三個一次性待遇的法定標準,龐克峰也未主張撤銷該賠償協(xié)議,故應當認定雙方于2018年1月12日簽訂的協(xié)議為有效,龐克峰應享受的三個一次性待遇為68000元。
2018年1月12日的協(xié)議并未涉及停工留薪期工資的處理,考慮到仲裁委已就停工留薪期工資進行了處理,為減少當事人訟累,在本案中一并處理。停工留薪期工資是指工傷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評定傷殘等級前,工傷保險協(xié)議醫(yī)療或康復機構根據(jù)工傷職工傷情及病史資料,經診斷確認并出具證明的休假時間。停工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龐克峰在仲裁階段提供了兩份病情證明書,建議其休息至2018年9月13日,睿鑫公司未舉證證實已支付龐克峰停工留薪期工資,則按照5000元每月的工資標準,睿鑫公司應支付龐克峰停工留薪期工資為16839.08元(5000×3+5000/21.75×8天)。故龐克峰應享受的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合計84839.08元。
睿鑫公司主張其于2018年1月12日給付龐克峰現(xiàn)金48000元,但龐克峰予以否認,且龐克峰表示2018年1月12日的收條上除了姓名及日期系其書寫外,其他內容均非其書寫。在龐克峰對收條主文的書寫以及款項收取提出異議的情況下,睿鑫公司未能提供其他證據(jù)予以佐證已實際交付48000元,且未能對48000元交付的相關情況進行合理說明。故依照當前證據(jù),難以認定該48000元已實際交付。關于2019年1月2日、2月3日通過馬小梅的賬戶向龐克峰轉賬的15000元和5000元,其中15000元的轉賬注明了用途為賠償款,該款項應認定為因發(fā)生工傷而支付的款項;其中5000元的轉賬,龐克峰主張為支付的拖欠工資或誤工費,因本案中已一并處理龐克峰的停工留薪期工資,結合龐克峰的工資銀行交易明細以及2018年1月12日的協(xié)議,可以認定該5000元系支付的工傷待遇款項,則應予以扣除。
綜上,扣除睿鑫公司已給付龐克峰的工傷待遇20000元,睿鑫公司還應給付龐克峰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合計64839.08元。關于龐克峰申請仲裁主張睿鑫公司支付2017年4月份至2019年3月份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的問題,龐克峰于2017年3月份至睿鑫公司工作,睿鑫公司未能舉證其已與龐克峰簽訂勞動合同,則自2018年3月份起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適用一年的仲裁時效,龐克峰于2019年5月9日申請仲裁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已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故不予支持。
據(jù)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八十二條,《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江蘇省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睿鑫公司與龐克峰的勞動關系自2019年5月9日起解除。二、睿鑫公司支付龐克峰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合計64839.08元,于判決生效后立即履行。三、駁回睿鑫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南通睿鑫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錢泊霖
審判員王吉美
審判員郭相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王邵君
判決日期
2020-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