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馬宏志與被執行人南通睿鑫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作出的(2017)蘇0682民初4299號民事調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依該調解書:一、南通睿鑫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與馬宏志的勞動關系自2017年9月11日起終止。二、南通睿鑫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給付馬宏志因2016年5月27日受傷所產生的各項賠償款(已墊付的醫療費除外)合計168000元,由南通睿鑫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31日前履行(款匯馬宏志個人賬戶,戶名:馬宏志,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賬號:62×××79)。如南通睿鑫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不按期履行,則承擔違約金32000元,自南通睿鑫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逾期履行之日起,馬宏志可就該違約金及上述168000元中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請執行。三、南通睿鑫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前向馬宏志交付馬宏志因2016年5月27日事故在如皋港人民醫院、南通大學附屬醫院治療期間的門診病歷、出院記錄、醫療費發票、住院費用明細(均不得涂改、加蓋除治療醫院以外的印章),如南通睿鑫鋼結構有限公司不按約履行,則承擔違約金32000元,南通睿鑫鋼結構有限公司仍負有交付馬宏志因2016年5月27日事故在如皋港人民醫院、南通大學附屬醫院治療期間的門診病歷、出院記錄、醫療費發票、住院費用明細(均不得涂改、加蓋除治療醫院以外的印章)的義務。上述二、三項約定的違約金32000元擇一適用、不累加,如南通睿鑫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任一義務逾期履行,則南通睿鑫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承擔違約金32000元。四、本案系一次性處理結束,馬宏志在南通睿鑫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期間的所有勞動爭議問題全部處理結束,馬宏志不得就本次事故所產生的損失再向南通睿鑫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主張,再無爭議。五、以上協議雙方當事人簽字或捺印后即生效。六、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南通睿鑫鋼結構有限公司負擔。調解書生效后,申請執行人馬宏志以被執行人南通睿鑫鋼結構有限公司未按照調解書中約定的支付方式支付賠償款為由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受理,由張小海執行。申請執行的標的為:違約金32000元,執行費380元(未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