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連錦尚空間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岳斌、大連國立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大連金普新區董家溝街道辦事處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國勝,被告大連國立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國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樹楠,被告大連金普新區董家溝街道辦事處(下稱董家溝街道辦事處)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愛萍、龐業福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岳斌經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大連錦尚空間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與岳斌、大連國立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遼0291民初3564號
判決日期:2020-06-19
法院: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岳斌向原告給付工程款274978元及利息36484元(其中5萬元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2016年4月25日起暫計算至2019年3月1日止的利息6868元;215678元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2016年5月15日起暫計算至2019年3月1日止的利息29055元;9300元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2017年11月30日起暫計算至2019年3月1日止的利息561元),合計311462元;2、判令被告國立公司對被告岳斌欠付的工程款及利息合計311462元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判令被告董家溝街道辦事處在欠付工程款26915.23元的范圍內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事實和理由:2015年9月左右,被告岳斌掛靠被告國立公司承攬了董家溝街道辦事處的黨群活動中心裝飾改造工程后,將工程全部轉包給原告實際施工。案涉工程已經由原告全部完成并驗收合格。原告經與被告岳斌結算,雙方達成協議,約定被告岳斌應按照約定時間分4筆共向原告支付294978元工程款。被告岳斌至今只向原告支付了2萬元工程款,剩余工程款經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故原告訴至法院。
被告國立公司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案涉工程是國立公司與被告岳斌簽訂合同進行施工的,被告國立公司不認識原告,被告岳斌也從來未與國立公司說過案涉工程實際施工人為原告,本案實際施工人為岳斌,岳斌是借用國立公司名義與董家溝街道辦事處簽訂案涉工程施工合同。
被告董家溝街道辦事處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1、董家溝街道辦事處就活動中心裝飾改造工程以邀請招標方式確認國立公司為中標單位,國立公司中標以后和董家溝街道辦事處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國立公司依據合同完成了相應的工程施工,董家溝街道辦事處支付了相應的工程款,本工程與原告沒有任何關系,岳斌系作為國立公司的全權代理人負責該工程及相應的結算手續辦理,因此原告無權就國立公司和董家溝街道辦事處之間的工程主張權益;2、依據合同相對性的原則,即使是原告與被告岳斌或是國立公司之間存在合同關系,其也應當向合同相對方主張權益,與董家溝街道辦事處無關,其起訴董家溝街道辦事處訴訟主體錯誤。綜上,原告起訴董家溝街道辦事處要求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給付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協議書》、手機通話錄音、照片;被告國立公司為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提交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書、承包獨立經營協議書、銀行賬單明細四張;被告董家溝街道辦事處為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提交了董家溝街道黨群活動中心改造工程審核報告,上述證據經庭審質證及本院審查,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被告國立公司提供的內容為借款協議書、還款協議書的照片,無證據佐證其真實性,不具有證明效力,不予采信。
依據上述確認的證據及當事人當庭陳述筆錄,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5年9月27日,被告董家溝街道辦事處與被告國立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董家溝街道辦事處將董家溝黨群活動中心室內基礎裝修、軟裝等修建工程(以下簡稱案涉工程)承包給國立公司進行施工。工程開、竣工時間為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0月30日。工程價款430134元。2016年3月25日,案涉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確定工程審核值為456915.23元。
2016年1月13日,國立公司(合同甲方)與岳斌(合同乙方)簽訂《獨立承包協議書》,約定岳斌獨立承包案涉工程,合同總標的金額430134元。國立公司按照其給岳斌開具的發票金額的8%收取管理費和稅金。支付方式:先支付現金開發票數的4%,剩余4%等工程款到甲方賬戶一起扣除,另乙方需要提供70%材料費發票和30%的勞務費發票。同時合同載明:現乙方工程已完工。乙方業主款到甲方賬戶,乙方提供相應的材料勞務發票后,24小時至三日內款到乙方賬戶。
被告國立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收到董家溝街道辦事處轉賬30萬元后,國立公司于次日轉賬給李光斌賬戶286080元;2016年4月13日,董家溝街道辦事處給國立公司轉賬10萬元,國立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轉賬給岳斌賬戶96000元;2016年6月20日董家溝街道辦事處給國立公司轉賬3萬元,2016年6月21日國立公司轉賬給岳斌賬戶28800元。
2016年4月11日,岳斌(合同甲方)與原告(合同乙方)簽訂協議書,約定案涉工程中標價為430134.03元,甲方將此工程以30萬元(含材料及勞務發票)承包給原告,由原告負責墊資施工。工程日期: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0.30日,現工程已全部完工并驗收合格。工程最后審計額為456915.23元。由于工程設計增項,甲方應按增項后工程款總額318678元對乙方進行結算。扣除乙方承擔工程稅金15700元、前期拆除人工費5000元、借用資質費3000元后,甲方應支付給乙方294978元。甲方于2016年2月4日支付給乙方工程款2萬元;于2016年4月25日支付工程款5萬元;于2016年5月15日前支付215678元;質保金9300元應于2017年11月30日支付給乙方。
被告岳斌已支付原告工程款2萬元,尚欠原告工程款274978元
判決結果
一、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岳斌給付原告大連錦尚空間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74978元及利息36484元(以5萬元為基數,自2016年4月25日起至2019年3月1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為6868元;以215678元為基數,自2016年5月15日起至2019年3月1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29055元;以9300元為基數,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2019年3月1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為561元);
二、駁回原告大連錦尚空間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972元,財產保全費2078元,公告費900元,由被告岳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鄒鳳娟
人民陪審員王者安
人民陪審員鄭春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書記員宋燕妮
判決日期
2020-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