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于德美與被申請人山東東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山東東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申請訴前財產保全一案,申請人于德美于2020年12月11日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請求法院依法凍結被申請人山東東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山東東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名下的銀行存款23萬元或查封其他相應價值的財產。申請人于德美以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保單保函(保單號:02203798202304O2000296)提供擔保
于德美與山東東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等訴前財產保全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魯0104財保1246號
判決日期:2021-03-29
法院:山東省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凍結被申請人山東東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山東東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名下的銀行存款23萬元或查封其他相應價值的財產。
案件申請費1670元,由申請人于德美預交。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申請人于德美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合議庭
審判員高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劉佳
書記員王達麗
判決日期
2021-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