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彭聰申請執行被執行人湖南大家景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長沙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長勞人仲案字(2020)第1907號裁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書載明:“一、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工資4344.61元;二、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經濟補償金4344.61元;三、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二倍工資差額31500元;以上一至三項合計40189.22元,限被申請人于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由于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執行
彭聰、湖南大家景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湘0105執1542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7-30
法院: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立案執行后,依法于2021年3月10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但被執行人既未履行義務,也未向本院申報財產。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執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6月2日發起總對總網絡財產查控,未發現被執行人銀行存款、不動產、網絡資金、收益類保險、證券等可供執行的財產。
2、2021年3月30日,本院依法對被執行人湖南大家景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澳)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并在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上公布。
3、2021年4月,本院分別向長沙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南省監管局、長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出協助調查函,要求上述單位協助查詢被執行人名下住房公積金、金融理財產品、股息紅利情況,但均未發現被執行人名下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
4、2021年6月,本院向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月湖社區萬家麗北路82號辦公樓管理處發出協助調查函,請該單位協助對被執行人湖南大家景觀有限公司的經營情況進行調查,但未發現被執行人名下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財產線索。
5、2021年3月24日,本院對被執行人湖南大家景觀有限公司名下銀行賬戶進行網絡凍結,并扣劃了銀行賬戶中部分案款,但上述賬戶均無余額可供執行
判決結果
終結長沙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長勞人仲案字(2020)第1907號裁決書的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可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義務,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義務的義務;申請執行人若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可以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再次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若申請執行人需要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書面申請書;逾期未提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自動解除,造成的損失由申請執行人自行承擔。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周博
審判員石時進
審判員余志順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楊潤坤
代理書記員曾勝
判決日期
2021-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