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慶博工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博工公司)與被告浙江土木建設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以下簡稱浙江土木公司重慶分公司)、浙江土木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土木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受理。在訴訟過程中,浙江土木公司重慶分公司以重慶博工公司為被告提起另案訴訟,本案必須以該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該案尚未審結,本院依法中止對本案的審理。本案恢復審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雷春嵐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重慶博工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柯,被告浙江土木公司重慶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夏東海,被告浙江土木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何群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重慶博工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與浙江土木建設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渝0112民初7091號
判決日期:2021-05-12
法院: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重慶博工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00000元;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期間的資金占用損失(以500000元為基數,按每月2%標準,從2019年7月2日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3.判令二被告賠償因發票無法退回而造成的稅金損失65835元;4.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保全擔保費1420元;5.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師費30000元;6.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3月19日,重慶博工公司與浙江土木公司重慶分公司簽訂《鵬潤悅秀上東四期土建工程建設領域勞務分包合同》,約定浙江土木公司重慶分公司將“重慶悅秀上東項目四期建安總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工程分包給重慶博工公司。合同簽訂后,重慶博工公司向浙江土木公司重慶分公司繳納了400萬元保證金并進場施工。工程施工過程中,雙方協商解除了上述勞務分包合同并辦理結算。雙方經結算確認重慶博工公司所完成的勞務工程總價款為1370萬元。因浙江土木公司重慶分公司拖延付款,2019年5月25日,在重慶市渝北區仙桃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約定浙江土木公司重慶分公司應當在2019年6月25日前付清全部140萬元工程款,逾期未支付的,按每月2.4%的標準向重慶博工公司賠償資金占用損失,并承擔重慶博工公司為實現權利而產生的訴訟費、保全費、律師費等全部費用。調解協議簽訂后,浙江土木公司重慶分公司僅支付90萬元,尚欠50萬元未付,重慶博工公司多次催收未果。另雙方辦理完畢結算后,浙江土木公司重慶分公司為從浙江土木公司處多支取工程款用于向其他參建主體付款,浙江土木公司重慶分公司要求重慶博工公司在結算金額之上多開具發票。浙江土木公司重慶分公司承諾對重慶博工公司多開具的發票按4.5%的稅率標準支付稅金。重慶博工公司為配合浙江土木公司重慶分公司要求,向其開具了總額為1516.3萬元的發票,超出應開金額146.3萬元,浙江土木公司重慶分公司應向重慶博工公司另行支付重慶博工公司因此產生的稅金損失65835元。浙江土木公司重慶分公司系浙江土木公司設立的分公司,浙江土木公司重慶分公司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應由浙江土木公司承擔。重慶博工公司為維護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被告浙江土木公司重慶分公司辯稱,1.雙方簽訂的《建設領域勞務分包合同》約定,保修期為一年,工程保修金為結算總價款的3%。整個工程結算價為1370萬元,依約41.1萬元為工程保修金,該保修金現不符合退還條件;2.根據《浙江土木公司與重慶博工公司關于建筑物資租賃事項備忘錄》,重慶博工公司以浙江土木公司重慶分公司名義與北碚區鑫順建筑設備租賃部簽訂《建筑物資租賃合同書》,約定該租賃合同中所有涉及浙江土木公司重慶分公司的一切責任與義務均由重慶博工公司承擔。現北碚區鑫順建筑設備租賃部已向重慶博工公司催收基于該租賃合同產生的租金等,該租金應從浙江土木公司重慶分公司應付款中扣除;3.因重慶博工公司的施工質量存在瑕疵且拒不整改,浙江土木公司組織整改并產生整改費用共232090元(分別是9號樓42440元、10號樓98300元、11號樓45300元、12號樓38730元、零星勞務7320元),該整改費用應從應付款項中扣除。另因重慶博工公司已經以其行為表示拒絕整改,保修金也不應退還;4.雙方簽訂的勞務合同對承包人施工工程無法達到驗收要求時有明確約定,該合同對重慶博工公司有明顯的約束及懲戒效果。重慶博工公司在明知該合同約定對其不利的情況下,多次采取過激手段圍堵項目大門,阻礙項目正常施工,由此引發街道出面進行調解,案涉調解協議系重慶博工公司采用過激手段迫使浙江土木公司重慶分公司達成,浙江土木公司重慶分公司沒有在調解協議中蓋章,該調解協議并非浙江土木公司重慶分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同時該調解協議也未經浙江土木公司確認與認可,調解協議所約定的付款時間與期限明顯與主合同相違背,協議內容也未涉及保修問題;5.浙江土木公司及其重慶分公司已支付重慶博工公司工程款1460萬元,已經超額支付了工程款。超額支付的工程款已足以抵扣重慶博工公司所謂的發票成本。請求駁回重慶博工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浙江土木公司辯稱,1.雙方簽訂的《建設領域勞務分包合同》約定,保修期為一年,工程保修金為結算總價款的3%。整個工程結算價為1370萬元,依約41.1萬元為工程保修金,該保修金現不符合退還條件;2.根據《浙江土木公司與重慶博工公司關于建筑物資租賃事項備忘錄》,重慶博工公司以浙江土木公司重慶分公司名義與北碚區鑫順建筑設備租賃部簽訂《建筑物資租賃合同書》,約定該租賃合同中所有涉及浙江土木公司重慶分公司的一切責任與義務均由重慶博工公司承擔。現北碚區鑫順建筑設備租賃部已向重慶博工公司催收基于該租賃合同產生的租金等,該租金應從浙江土木公司重慶分公司應付款中扣除;3.因重慶博工公司的施工質量存在瑕疵且拒不整改,浙江土木公司組織整改并產生整改費用共232090元(分別是9號樓42440元、10號樓98300元、11號樓45300元、12號樓38730元、零星勞務7320元),該整改費用應從應付款項中扣除。另因重慶博工公司已經以其行為表示拒絕整改,保修金也不應退還;4.雙方簽訂的勞務合同對承包人施工工程無法達到驗收要求時有明確約定,該合同對重慶博工公司有明顯的約束及懲戒效果。重慶博工公司在明知該合同約定對其不利的情況下,多次采取過激手段圍堵項目大門,阻礙項目正常施工,由此引發街道出面進行調解,案涉調解協議系重慶博工公司采用過激手段迫使浙江土木公司重慶分公司達成,該調解協議并非浙江土木公司重慶分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同時該調解協議也未經浙江土木公司確認與認可,且調解協議所約定的付款時間與期限明顯與主合同相違背;5.浙江土木公司及其重慶分公司已支付重慶博工公司工程款1460萬元,已經超額支付了工程款。超額支付的工程款已足以抵扣重慶博工公司所謂的發票成本。請求駁回重慶博工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8年3月19日,以浙江土木公司重慶分公司為發包人,重慶博工公司為承包人,雙方簽訂《鵬潤·悅秀上東四期土建工程建設領域勞務分包合同》,主要約定:鑒于發包人已同項目發包人簽訂了施工總承包合同,現就勞務分包事項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特訂立本合同。重慶博工公司勞務分包的工程名稱為“重慶悅秀上東項目四期建安總承包工程”,工程地點位于重慶市北部新區空港新城。合同暫估金額5200萬元(實際價款以發包方與承包方最終確認的結算金額為準)。承包方式為基礎部分分項計量計價和上身部分固定單方造價承包方式,包工不包主料,包料的部分為所有的周材、輔材、低值易耗品、各類安全文明施工防護用材、工具用具等。承包范圍為重慶悅秀上東項目四期建安總承包工程項目的16棟花園洋房及裙樓商業、菜市場和車庫設計施工圖室外散水以內的。工程履約擔保金為400萬元,簽訂合同時一次性以公對公的形式繳納到發包方指定的對公賬戶內。工程經質監部門預驗收合格后30日內辦理完勞務結算,支付至合同總造價的97%,留結算總價款的3%作為工程保修金,保修期為1年(從工程預驗收合格之日開始起算),相應缺陷保修責任履行完畢,30日內無息支付退還3%的質量保修金。若乙方自身實力原因,無法達到驗收要求的,乙方3日內無條件退場。甲方只按完成總造價的80%支付工程款,余下的應支付的已完成的20%作為甲方另組織后續施工的補償,不再支付勞務費用給乙方。由承包人開具與實際收款金額相符合合法有效的3%勞務增值稅專票進行收款,承包人提供勞務增值稅專票交發包人做賬抵扣,勞務個人所得稅由承包人自行承擔。發包人逾期退還履約保證金或逾期支付進度款的,以應該支付最后一日起算,逾期超過15日(含15日)以上的,承包方方有權停工,且發包方應每日按欠付金額千分之零點五,向承包方賠償資金占用損失,并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責任。當日,以浙江土木公司為發包人,重慶博工公司為承包人,雙方簽訂《勞務、安全承包合同》,主要約定:鑒于發包人已同項目發包人簽訂了施工總承包合同,現就勞務分包事項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特訂立本合同。重慶博工公司勞務分包的工程名稱為“重慶悅秀上東項目四期建安總承包工程”,工程地點位于重慶市北部新區空港新城(渝北區雙龍湖街道兩路組團F標準分區)。合同暫估金額1400萬元(實際價款以發包方與承包方最終確認的結算金額為準)。庭審中,重慶博工公司陳述,簽訂《勞務、安全承包合同》是為開具發票使用,重慶博工公司實際履行的是與浙江土木公司重慶分公司簽訂的《鵬潤·悅秀上東四期土建工程建設領域勞務分包合同》,重慶博工公司也是根據該合同主張權利。浙江土木公司陳述,案涉工程是浙江土木公司與重慶博工公司所簽訂的《勞務、安全承包合同》項下的工程,關于工程款結算及協議的重大變更應取得浙江土木公司的授權或確認才能對浙江土木公司產生法律效力。
2018年5月10日,浙江土木公司重慶分公司(甲方)與重慶博工公司(乙方)簽訂《浙江土木公司與重慶博工公司關于建筑物資租賃事項備忘錄》,主要約定:乙方是甲方悅秀上東(四期F49-1地塊)項目的勞務承包單位,雙方于2018年3月19日簽訂《勞務承包合同》,乙方提供勞務所需建筑物資由乙方自主向北碚區鑫順建筑設備租賃部(丙方)承租。因丙方要求,經乙方申請,需以甲方名義與丙方簽訂建筑物資租賃合同,甲方于2018年5月9日與丙方簽訂了《建筑物資租賃合同書》。關于乙方以甲方名義與丙方簽訂《建筑物資租賃合同書》一事,簽訂以下備忘錄,以茲雙方共同遵守。1.甲方與丙方簽訂的上述《建筑物資租賃合同書》中承租的所有建筑物資實際均由乙方使用。2.甲方全力配合乙方承租所需建筑物資,配合乙方完成對租金的結算。3.上述《建筑物資租賃合同書》中所有涉及甲方的一切責任與義務均由乙方承擔,包括但不限于租金及保養費的給付、信用擔保金(押金)的交納、租賃物資的維修及賠償、違約責任的承擔等等。4.甲方有權隨時指派工作人員查驗租賃物資,核對租賃物資數量,如發現弄虛作假,甲方有權隨時終止《勞務承包合同》和《建筑物資租賃合同書》,并要求乙方承擔實際損失,如無法計算實際損失的,發現一次乙方承擔10萬元的違約責任。5.《建筑物資租賃合同書》履行過程中,如乙方未及時履行本備忘錄第3、4條中約定的義務,甲方有權先行墊付,并可直接從乙方履行《勞務承包合同》交納的履約保證金中直接扣除相關費用及損失,如履約保證金不足以支付甲方墊付的費用或損失的,甲方還有權從應支付的勞務款中直接扣除。
2019年1月14日,重慶博工公司與浙江土木公司重慶分公司就涉案工程辦理結算,雙方共同確認合同內綜合單價為1370萬元,按合同約定支付比例為100%,按合同約定支付金額為1370萬元。
后重慶博工公司與浙江土木公司重慶分公司就涉案工程產生糾紛。2019年5月20日,浙江土木公司重慶分公司作為申請人向重慶市渝北區仙桃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2019年5月25日,浙江土木公司重慶分公司出具《授權委托書》,授權李進福作為其特別授權代理人(代理權限為有權代為承認、變更、放棄仲裁訴訟請求、進行和解、調解等)參與調解。2019年5月25日,重慶市渝北區仙桃街道人民調解委員作出編號為仙桃人民調解(2019)Ⅲ-10的《人民調解協議書》,載明:甲乙雙方(甲方浙江土木公司重慶分公司,乙方重慶博工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簽訂鵬潤悅秀上東四期土建勞務分包合同,工程名稱:重慶悅秀上東項目四期建安總承包工程(9-12號樓),工程地址:重慶市空港新城,工程規模25000㎡,合同暫估金額1300萬元。2018年12月工程完工,雙方就工程造價、保證金退還、工程款支付等未達成一致,多次協商無果特申請仙桃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經調解,自愿達成如下協議:1.經甲乙雙方結算,乙方已完工程造價為1370萬元,向甲方繳納保證金400萬元,甲方應向乙方支付款項共計1770萬元。截至本協議簽訂之日,甲方已付1230萬元,退還保證金400萬元,尚欠140萬元工程款未支付。2.甲方應當于2019年6月25日前付清。3.甲方若未按本協議約定履行付款義務的,乙方有權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向行政主管部門投訴、提起訴訟等合法方式方法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乙方為實現其合法權利而產生的訴訟費、保全費、律師費、差旅費等全部費用,均由甲方承擔。4.甲方若未按本協議約定履行付款義務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欠付金額每月2.4%的標準向乙方賠償資金占用損失。5.乙方在收到第二筆余款之時同步解除,乙方因承建該項目產生的設備、材料租賃事宜,由乙方自行負責解除與出租人所簽訂的租賃合同(其中包括以甲方名義簽訂但由乙方實際履行的租賃合同),如因乙方未處理好本工程相關債務影響甲方正常施工,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該《人民調解協議書》尾部,浙江土木公司重慶分公司、重慶博工公司分別在當事人處蓋章,浙江土木公司重慶分公司特別授權代理人李進福在當事人處簽名。2020年5月25日,浙江土木公司重慶分公司向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該《人民調解協議書》系重慶博工公司采用過激方式迫使浙江土木公司重慶分公司作出,該協議書并非浙江土木公司重慶分公司真實意思表示為由,請求撤銷該《人民調解協議書》。2020年8月24日,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駁回了浙江土木公司重慶分公司的訴訟請求。現該判決已經生效。
庭審中,浙江土木公司為證明重慶博工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需整改的問題但重慶博工公司拒不整改,為此浙江土木公司自行整改產生了整改費用共計232090元,重慶博工公司主張的款項應扣除整改費用,舉示了問題整改清單及照片若干。浙江土木公司為證明案涉《人民調解協議書》并非浙江土木公司重慶分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舉示了照片。重慶博工公司對問題整改清單及所有照片的真實性均不認可。
另查明,2019年9月18日,浙江土木公司(甲方)與重慶雄飛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乙方)簽訂《建筑工程勞務分包合同補充協議》,約定:根據《悅秀上東四期土建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的約定,乙方應對本工程的質量、進度、安全進行嚴格的施工管理。現因原勞務施工單位退場,對結構已施工完成的9#、10#、11#、12#及車庫的砌體及二次結構工程、室內抹灰工程、樓地面工程、屋面工程的土建勞務承包給乙方施工。庭審中,浙江土木公司陳述,因重慶博工公司不再施工,浙江土木公司將案涉工程勞務發包給了案外人重慶雄飛建筑勞務有限公司。
庭審中,重慶博工公司為證明其共向浙江土木公司重慶分公司開具了總金額為1516.3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票金額超出應開具金額146.3萬元,舉示了《重慶增值稅專用發票》若干,浙江土木公司及浙江土木公司重慶分公司對其真實性均無異議。前述發票均顯示,購買方名稱為浙江土木公司,銷售方為重慶博工公司,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為“*建筑服務*工程款”,項目名稱為“浙江土木悅秀上東四期項目”,所有發票的開票金額共計1516.3萬元。重慶博工公司陳述,重慶博工公司本應開具的發票金額為1370萬元,在雙方達成結算協議后,浙江土木公司重慶分公司為多開具發票沖抵成本,要求重慶博工公司多開具發票,并承諾對超額開具發票的稅金給予補償。重慶博工公司已將所有發票交給了浙江土木公司重慶分公司。但浙江土木公司重慶分公司并未承擔相應的稅金損失,且已開發票無法退還,重慶博工公司已實際產生稅金損失,該損失應由浙江土木公司重慶分公司賠償。浙江土木公司重慶分公司陳述,其并未要求重慶博工公司多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浙江土木公司陳述,重慶博工公司系自愿為浙江土木公司重慶分公司開具了總金額為1516.3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且雙方達成的1370萬元結算款中已包含了發票的稅金,相關稅金應由重慶博工公司自行承擔。
還查明,2019年10月18日,重慶博工公司(甲方、委托人)與重慶百君律師事務所(乙方、受托人)簽訂了《民事法律事務委托合同》,主要約定:甲方因委托人訴浙江土木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爭議標的額約70萬元)委托乙方指派律師代理。就本合同項下代理服務,甲方支付律師服務費3萬元,于本合同簽訂后3日內支付。2019年10月23日,重慶博工公司向重慶百君律師事務所支付了法律服務費3萬元。另重慶博工公司(甲方、委托人)與重慶金之錦非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乙方、受托人)簽訂了《委托擔保服務合同》,主要約定:重慶博工公司訴浙江土木公司合同糾紛一案,甲方向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申請訴訟財產保全,現甲方委托乙方為訴訟財產保全措施提供擔保。甲方應向乙方支付擔保費用共計1420元。2019年10月21日,重慶博工公司向重慶金之錦非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支付了保全擔保費1420元。
上述事實,有《鵬潤·悅秀上東四期土建工程建設領域勞務分包合同》、《勞務、安全承包合同》、《浙江土木公司與重慶博工公司關于建筑物資租賃事項備忘錄》、結算表、《授權委托書》、《人民調解協議書》、《民事判決書》、問題整改清單及照片、《建筑工程勞務分包合同補充協議》、發票、《民事法律事務委托合同》、《委托擔保服務合同》、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為證,足以認定
判決結果
被告浙江土木建設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原告重慶博工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00000元及資金占用損失(資金占用損失以500000元為基數,從2019年7月2日起,按每月2%標準計算至前述工程款付清時止);
被告浙江土木建設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原告重慶博工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支付律師費30000元;
浙江土木建設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的財產不足以清償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確定的債務時,由被告浙江土木建設有限公司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駁回原告重慶博工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370元,因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減半收取計5685元,由原告重慶博工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負擔640元,被告浙江土木建設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浙江土木建設有限公司負擔504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雷春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書記員彭洪亮
判決日期
2021-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