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婺源縣盛宏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三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明人社傷認(永安)[2016]1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的行政行為,向三明市梅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院于2018年8月6日受理。2018年8月27日,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該案由本院管轄,2018年10月15日,本院收到案卷并立案審理。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通過直接送達的方式,向被告及第三人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和應訴通知書。2018年12月6日,本院依法通知中鐵十一局集團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南龍鐵路NLZQ-5標項目經理部三分部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并于2018年12月20日通過直接送達的方式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和應訴通知書。2019年1月4,日,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婺源縣盛宏電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俞志、被告三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林偉忠、謝愛濱、第三人胡建強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利華、第三人中鐵十一局集團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南龍鐵路NLZQ-5標項目經理部三分部的委托訴訟理人鐘首桃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