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蘇州潤揚投資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州潤揚公司)訴被告江蘇潤揚交通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潤揚公司)、王巧珍、肖云峰、沈國雄追收抽逃出資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1月18日公開開庭審理。后因案情復雜,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裁定將本案轉為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分別于2020年3月25日、4月3日進行公開開庭審理。原告蘇州潤揚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汪凱,被告江蘇潤揚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敏和湯肅霜,被告王巧珍、肖云峰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馮運斐、廖振權到庭參加訴訟(其中廖振權參加2020年3月25日、4月3日的庭審)。被告沈國雄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12979蘇州潤揚投資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江蘇潤揚交通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王巧珍等股東出資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蘇0509民初12979號
判決日期:2021-07-28
法院: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蘇州潤揚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江蘇潤揚公司返還出資款5100萬元,并賠償原告利息損失(以抽逃出資的金額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為標準,自抽逃之次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2.被告王巧珍返還出資款4900萬元,并賠償原告利息損失(以抽逃出資的金額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為標準,自抽逃之次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3.被告江蘇潤揚公司對被告王巧珍的上述第2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4.被告王巧珍對被告江蘇潤揚公司的上述第1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5.被告肖云峰對被告江蘇潤揚公司的第1項債務在4100萬元出資本金及相應利息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對被告王巧珍的第2項債務在4900萬元出資本金及相應利息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6.被告沈國雄對被告江蘇潤揚公司的第1項債務在1000萬元出資本金及相應利息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7.四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2018年10月19日,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0509破75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受理江蘇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對蘇州潤揚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并于同日指定江蘇尚韜律師事務所擔任蘇州潤揚公司的管理人。蘇州潤揚公司由江蘇潤揚公司、王巧珍于2011年4月20日發起設立,設立時注冊資金為1000萬元,江蘇潤揚公司認繳出資510萬元,王巧珍認繳出資490萬元。根據蘇州日鑫會計師事務所于2011年4月20日出具的蘇鑫會驗字(2011)第1165號《驗資報告》,截至2011年4月20日,蘇州潤揚公司已收到江蘇潤揚公司首次繳納的注冊資本102萬元、王巧珍首次繳納的注冊資本98萬元,合計200萬元。2011年4月25日,蘇州潤揚公司注冊資本由1000萬元變更為1億元,增資部分9000萬元由江蘇潤揚公司認繳4590萬元,王巧珍認繳4410萬元。根據蘇州日鑫會計師事務所于2011年4月25日出具的蘇鑫會驗字(2011)第1577號《驗資報告》,截至2011年4月25日,蘇州潤揚公司已收到江蘇潤揚公司第二期出資款408萬元及認繳的新增注冊資本4590萬元,收到王巧珍第二期出資款392萬元及認繳的新增注冊資本4410萬元,共計9800萬元,均以貨幣形式出資。2011年12月6日,江蘇潤揚公司將其所持蘇州潤揚公司41%的股權轉讓給肖云峰,將其所持蘇州潤揚公司10%的股權轉讓給沈國雄,王巧珍將其所持蘇州潤揚公司49%的股權轉讓給肖云峰。股權轉讓后,股東及股權結構變更為:肖云峰出資9000萬元,持股比例為90%,沈國雄出資1000萬元,持股比例為10%。
經查,江蘇潤揚公司分別于2011年4月20日、2011年4月25日向蘇州潤揚公司賬戶轉入102萬元、4998萬元,兩期投資款合計5100萬。王巧珍于2011年4月20日現金繳款98萬元,于2011年4月25日向蘇州潤揚公司賬戶轉入4802萬元,兩期投資款合計4900萬元。2011年4月26日,蘇州潤揚公司賬戶一次性轉出1億元給沈杰。
另查,2011年4月20日,閔素珍向江蘇潤揚公司轉入102萬元;2011年4月25日,沈杰向王巧珍轉入4802萬元,向江蘇潤揚公司轉入4998萬元,向閔素珍轉入200萬元,轉出金額合計1億元。
綜上,江蘇潤揚公司通過使用沈杰轉入的資金4998萬元及閔素珍轉入的102萬元完成對蘇州潤揚公司5100萬元的出資義務,王巧珍通過使用沈杰轉入的資金4802萬元及現金98萬元完成對蘇州潤揚公司4900萬元的出資義務,并于完成出資的次日通過蘇州潤揚公司賬戶將出資款1億元全額轉回至沈杰處。蘇州潤揚公司認為,江蘇潤揚公司和王巧珍作為蘇州潤揚公司的原始股東,應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其在完成出資的次日即將出資款轉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以下簡稱公司法規定三)第十二條中規定的“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之情形,應認定為抽逃出資。根據《公司法規定三》第十四條的規定,江蘇潤揚公司和王巧珍共同通過案外人沈杰相互協助抽逃出資,應對返還出資本息義務互負連帶責任。另外,根據《公司法規定三》第十八條的規定,肖云峰、沈國雄作為股權受讓人,應當知道原股東抽逃出資的事實,故其應在受讓的出資額及相應利息范圍內對返還出資本息承擔連帶責任。為維護全體債權人的利益,蘇州潤揚公司提起訴訟,請求支持訴訟請求。
被告江蘇潤揚公司辯稱,第一,江蘇潤揚公司認繳的5100萬元已實際出資,蘇州潤揚公司成立后一直由肖云峰實際控制,江蘇潤揚公司未參與實際經營活動。案涉1億元資金未轉至江蘇潤揚公司,江蘇潤揚公司對資金轉出并不知情,江蘇潤揚公司不存在抽逃出資行為,也沒有證據證明江蘇潤揚公司明知或協助王巧珍抽逃出資。第二,江蘇潤揚公司不認識沈杰,與其沒有債權債務關系。5100萬元出資款來源于向肖云峰、沈國雄的借款,后江蘇潤揚公司將股權轉讓給肖云峰、沈國雄以清償借款,并已完成股權變更登記。第三,2013年6月9日,蘇州潤揚公司委托石家莊新悅和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審計報告顯示2011年蘇州潤揚公司對外轉出一筆1億元,項目為“沈杰拆借款”,2011年、2012年均有一筆1億元的“單項金額重大并單項計提壞賬準備的其他應收款”,故轉給沈杰的1億元是沈杰向蘇州潤揚公司的借款,上述款項是否歸還不明。第四,除上述出借給沈杰的1億元以外,石家莊新悅和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報告還顯示,蘇州潤揚公司在2011年、2012年、2013年1月至4月對外付款超過1.3億,表明蘇州潤揚公司擁有大量現金,且蘇州潤揚公司成立后參與多個大型建設工程,如果出資款在公司成立后便被抽逃,空殼公司是無法借款融資并參與工程建設的,故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存在抽逃出資的事實。第五,無論是否存在抽逃出資事實,肖云峰已歸還全部出資,彌補了損失。
被告王巧珍辯稱,第一,王巧珍名義上是發起人股東,實際股東為配偶肖云峰。第二,案涉1億元未轉至發起人股東,不符合抽逃出資的形式要件。蘇州潤揚公司的負債大多因對外擔保所致,非經營性負債,案涉1億元的轉出未損害公司利益,且在后續經營過程中由肖云峰補足。第三,《公司法規定三》第十二條已刪除“將出資款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后又轉出”,不再將該情形認定為抽逃出資行為。第四,蘇州潤揚公司未訴請確認股東存在抽逃出資行為,直接要求股東承擔返還出資義務,不符合法定程序。第五,江蘇潤揚公司與王巧珍不存在抽逃出資行為,雙方沒有任何交易往來,王巧珍沒有實施協助股東抽逃出資的行為。
被告肖云峰辯稱,第一,肖云峰是蘇州潤揚公司成立以來的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1億元注冊資本是找他人墊資,驗資完成后再轉出。第二,與江蘇潤揚公司之間不存在借款關系,雙方簽訂的《借款協議》《還款協議》是在辦理股權時應江蘇潤揚公司的要求倒簽,目的為了把賬做平。第三,肖云峰在后續的公司經營過程中已陸續向蘇州潤揚公司轉入1億余元,履行了全部出資義務。第四,蘇州潤揚公司主張肖云峰作為股權受讓方對江蘇潤揚公司、王巧珍因抽逃出資產生的出資返還義務承擔連帶責任沒有法律依據。
被告沈國雄未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蘇州潤揚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準予設立通知書、蘇鑫會驗字(2011)第1165號驗資報告、關于增資的股東會決議、準予變更通知書、蘇鑫會驗字(2011)第1577號驗資報告、關于股權轉讓的股東會決議、公司名稱變更登記通知書、賬戶流水明細、(2018)蘇0509破75號民事裁定書、(2018)蘇0509破75號決定書,被告江蘇潤揚公司提供的借款協議、還款協議、新悅和審字[2013]第XYH0046號審計報告、華瑞審字[2018]101134號審計報告,被告肖云峰提供的轉賬憑證、合同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并將在裁判中對證據效力進行綜合認定。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蘇州潤揚公司原企業名稱為江蘇潤揚吳江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該公司設立于2011年4月20日,肖云峰系法定代表人,公司設立時注冊資本1000萬元,由江蘇潤揚公司出資510萬元,由王巧珍出資490萬元。2011年4月20日,江蘇潤揚公司繳納出資102萬元,王巧珍繳納出資98萬元。
2011年4月25日,蘇州潤揚公司股東會決議同意將公司注冊資本由1000萬元變更為1億元,變更后由江蘇潤揚公司出資5100萬元,王巧珍出資4900萬元。同日,江蘇潤揚公司繳納出資4998萬元,王巧珍繳納出資4802萬元。2011年4月26日,蘇州潤揚公司經工商核準變更注冊資本為1億元。
2011年9月14日,蘇州潤揚公司股東會決議同意:江蘇潤揚公司將4100萬元股權轉讓給肖云峰,將1000萬元股權轉讓給沈國雄;王巧珍將4900萬元股權轉讓給肖云峰。轉讓后,肖云峰出資9000萬元,沈國雄出資1000萬元。2011年12月6日,蘇州潤揚公司完成股權變更登記。
2018年10月19日,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江蘇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對蘇州潤揚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并于同日指定江蘇尚韜律師事務所擔任蘇州潤揚公司管理人。管理人調取銀行流水后發現:2011年4月20日,案外人閔素珍向江蘇潤揚公司轉入102萬元,江蘇潤揚公司于當日將上述款項轉入蘇州潤揚公司;2011年4月25日,案外人沈杰向江蘇潤揚公司轉入4998萬元,江蘇潤揚公司于當日將上述款項轉入蘇州潤揚公司;2011年4月25日,沈杰向王巧珍轉入4802萬元,王巧珍于同日將上述款項轉入蘇州潤揚公司;2011年4月26日,蘇州潤揚公司向沈杰轉入1億元。
2018年12月26日,江蘇華瑞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接受管理人委托出具華瑞審字[2018]101134號《審計報告》,第三項“凈資產”載明“審計前賬面凈資產93750996.63元,其中包括實收資本1億元,未分配利潤-9080542.29元。審計調增凈資產35407.42元,審計調減凈資產123550203.23元。審計調整后凈資產-29763798.88元,其中包括實收資本1億元,資本公積2831539.22元,未分配利潤-132595338.1元”;第五項“其他事項說明”中載明“我們于2018年11月7日接管到了蘇州潤揚公司的財務資料,其中記賬憑證全部為裝訂后拆解的零散狀態。審計時我們將賬面余額與稅務局申報系統中導出的最后一期財務報表核對,發現有部分科目余額核對不一致,我們通過翻閱記賬憑證及財務賬冊發現蘇州潤揚公司的賬務有明顯的篡改痕跡”。
另查明,江蘇潤揚公司向本院提交與肖云峰簽訂的《借款協議》和《還款協議》各一份,其中《借款協議》載明:借款人江蘇潤揚公司因注冊蘇州潤揚公司需要,向貸款人肖云峰借款4100萬元,借款期限為5個月,自2011年4月11日起至2011年9月10日止,借款利息按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借款人到期歸還所借款項和支付利息。貸款人所貸款項由貸款人自籌,借款人不提供任何擔保和連帶責任。借款人到期無法足額歸還借款人和支付利息,以借款人所持有的蘇州潤揚公司股份予以償還,貸款人不得拒絕。江蘇潤揚公司、肖云峰分別在該協議落款“借款人”“貸款人”處簽章,協議落款日期處空白。《還款協議》載明:還款人江蘇潤揚公司曾因注冊蘇州潤揚公司需要向貸款人肖云峰借款,經雙方協商一致,還款金額為4100萬元,還款人將所持有的蘇州潤揚公司股權中的4100萬元等價償還所欠貸款人的4100萬元,借款利息不計。該份協議同樣沒有落款日期。
江蘇潤揚公司另提交與沈國雄作為貸款人簽訂的《借款協議》《還款協議》各一份,兩份協議所涉借款、還款金額為1000萬元,其余內容與前述江蘇潤揚公司與肖云峰簽訂的協議內容完全相同。但沈國雄在《借款協議》落款處書寫的日期是由“2011年9月10號”涂改為“2011年4月11號”。
2013年6月9日,石家莊新悅和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新悅和審字[2013]第XYH0046號《審計報告》,第30頁記載“2011年12月31日,單項金額重大并單項計提壞賬準備的其他應收款1億元”“2012年12月31日,單項金額重大并單項計提壞賬準備的其他應收款1億元”;第46-47頁記載“支付的其他與投資活動有關的現金流量,其中2011年度1554790元,2012年度30496367.4元,2013年1月-4月100662927元”;第47-48頁記載“收到的其他與籌資活動有關的現金流量,包括2012年度肖云峰拆借款19292667.78元,2013年1月-4月肖云峰拆借款62940075.62元”;第48頁記載“支付的其他與籌資活動有關的現金流量,包括2011年度沈杰拆借款1億元”。
再查明,2012年3月至2013年10月,肖云峰先后向蘇州潤揚公司轉入款項14筆,金額合計108693541.3元,其中2012年4月11日轉入兩筆,用途備注為“還款”;其余款項或備注用途為“往來”或未備注用途。
2011年至2013年,蘇州潤揚公司分別與吳江市公路建設開發有限公司、農豐源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市吳江交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簽訂合同,承接三個工程項目,項目標的合計5億余元,蘇州潤揚公司在合同履行中負有前期墊資義務
判決結果
一、被告江蘇潤揚交通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蘇州潤揚投資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出資款5100萬元,并賠償利息損失(以5100萬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自2011年4月27日起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二、被告王巧珍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蘇州潤揚投資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出資款4900萬元,并賠償利息損失(以4900萬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自2011年4月27日起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三、被告肖云峰對被告江蘇潤揚交通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項義務在4100萬元本金及相應利息(以4100萬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自2011年4月27日起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對被告王巧珍的上述第二項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蘇州潤揚投資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款項如采用轉賬方式支付,請匯入原告指定賬號;或匯入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吳江分行,賬號:62×××60。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41800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546800元,由被告江蘇潤揚交通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負擔278868元,被告肖云峰對其中224188元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由被告王巧珍負擔267932元,被告肖云峰對此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各被告負擔之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交至法院。原告預交的訴訟費用,本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退還。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戶名: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0×××76,并將已交上訴費的憑證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動放棄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長陳競
審判員游佳
人民陪審員林秋霞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書記員陸文君
判決日期
2021-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