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收到申請執行人杜玉龍的書面申請執行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24條的規定,責令你(單位)自本通知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自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和法律規定的下列義務:
(1)被執行人山西延晟勞務派遣有限公司支付申請執行人杜玉龍經濟補償金4640元。
(2)被執行人山西延晟勞務派遣有限公司與山西省輕工建設有限責任公司支付申請執行人杜玉龍2019年12月至2020年9月的休息日加班工資差額8284元。
(3)負擔案件受理費/元,申請執行費94元,其它訴訟費用/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