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沁陽市鑫龍路橋工程有限公司申請執行曹義和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沁陽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0882民初2709號民事調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標的305878.4元,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執行
沁陽市鑫龍路橋工程有限公司、曹義和買賣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豫0882執294號
判決日期:2021-06-25
法院:河南省沁陽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在本案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傳票、報告財產令,責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傳喚其到本院接受調查詢問,并報告財產狀況,但被執行人未履行義務,亦未向本院申報財產。
二、通過執行網絡查控系統向金融機構、車輛登記部門、證券機構、網絡支付機構、自然資源部、工商總局、保險公司等發出查詢通知,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
1.查明被執行人僅有零星存款,本院已將被執行人銀行賬戶進行網絡凍結,并告知申請執行人,于2021年6月16日依法扣劃被執行人賬戶21000元,申請人已領取。
三、向沁陽市住房保障中心、焦作市住房公積金等發出協助查詢通知,查詢被執行人名下財產,未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不動產登記信息;
四、本院多次通過實地走訪周邊群眾、當地村(居)委和對被執行人的住所對被執行人生活居住、勞動就業、投資理財等情況進行現場調查,未能查找到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
五、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并依法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六、本院多次通知被執行人到庭,未找到被執行人,故未能對被執行人采取強制措施。已對被執行人采取罰款措施;
七、本院已經向申請執行人告知可申請律師調查令,對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狀況進行調查,申請執行人表示暫不申請調查;
八、本院已告知申請執行人本案的執行情況、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等,申請執行人在指定期限內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的可供執行財產線索,并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本案共計執行到位21000元,本案債權尚余284878.4元未能實現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完畢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法院。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
合議庭
審判長趙利
審判員張燕
審判員聶卓文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書記員張軍磊
判決日期
2021-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