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分行訴南陽市匯森精密儀器鑄造有限公司、沁陽市鑫龍路橋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匯森機械設備鑄造有限公司、徐通生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05民初11493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判決書書確定:一、南陽市匯森精密儀器鑄造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分行貸款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暫計算至2020年6月16日利息,罰息405611.78元,以后利息按雙方約定至實際清償完畢止)二、沁陽市鑫龍路橋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匯森機械設備鑄造有限公司、徐通生對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沁陽市鑫龍路橋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匯森機械設備鑄造有限公司、徐通生承擔清償責任后,有權向南陽市匯森精密儀器鑄造有限公司追償。南陽市匯森精密儀器鑄造有限公司、沁陽市鑫龍路橋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匯森機械設備鑄造有限公司、徐通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權利人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分行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于2020年12月8日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協議主要約定:1、執行標的依本案執行依據(2020)豫0105民初11493號民事判決書計算;2、2021年6月31日前還款50萬元,2021年9月1日前還款300萬,2021年12月1日還款400萬,2022年6月1日起每月25日還款不低于80萬直至履行完畢。3、南陽市匯森精密儀器鑄造有限公司未按照合約履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分行申請恢復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