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沁陽市鑫龍路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龍公司”)訴被告河南省交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建公司”)為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鑫龍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靳林光、被告交建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迪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沁陽市鑫龍路橋工程有限公司與河南省交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0882民初2196號
判決日期:2020-12-28
法院:河南省沁陽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鑫龍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5977693.93元;2、被告從2015年2月2日起以5977693.93元為基數,按同期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支付原告利息至工程款實際清償之日止。3、訴訟費由被告負擔。訴訟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為:判令被告從2014年2月1日起,以9206616.26元為基數,按同期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至2015年1月31日。自2015年2月1日起以5977693.93元為基數,按同期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支付原告利息至工程款實際清償之日止。訴訟請求第三項變更為:訴訟費、保全費5000元以及保函費用5978元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2年4月6日,原、被告簽訂了聯合施工協議,合同約定原告對沁陽市南環路道路工程負責具體實際施工,施工結束后,工程經被告驗收認可,被告自2013年2月1日起至2016年8月12日,共支付原告工程款47700000元。剩余部分工程款被告拖欠至今未支付。原告自2016年8月13日起多次向被告追要工程款,最終于2020年5月,被告確認其仍應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977693.93元。后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支付。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
被告交建公司辯稱,對原告要求支付的工程款沒有異議。對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時間有異議,之前的我公司均按照工程進度按時付款,累計支付工程款4770萬元,剩余部分工程款,原被告雙方分別于2020年5月18日、2020年5月19日經過計算最終確認。如果存在逾期支付利息,利息應從雙方最終確認應付工程款開始計算,而不是從2015年2月2日開始計算。
當事人為支持自己的主張,原告鑫龍公司向本院提供了:1、原、被告簽訂的施工協議一份。2、工程款終期支付申請表以及被告的工程結算單各兩份。3、河南沁陽江南村鎮銀行轉賬明細一份。4、河南省農村信用社的轉賬憑證兩份及河南沁陽江南村鎮銀行的轉賬明細一份。被告交建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證據材料。本院組織當事人對原告提供證據進行了質證。被告對原告提供證據的真實性均無異議,對原告提供證據的真實性均予以認定。
依據當事人陳述和上述有效證據,本院確認案件事實如下:2012年4月6日,原、被告簽訂《聯合施工協議》。原告按合同約定完成了沁陽市南環路道路工程建設。在此期間,被告支付原告部分工程款。2020年5月19日經雙方結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4914071.34元未付。后因解決部分問題再次進行施工,經雙方補充結算,被告還應支付原告工程款1063622.59元。以上被告交建公司共計欠原告鑫龍公司工程款5977693.93元未付。訴訟中,原告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20)豫0882民初2196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凍結交建公司的銀行賬戶存款5977693.93元,期限為一年
判決結果
一、被告河南省交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沁陽市鑫龍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977693.93元及利息(以5977693.93元為基數,自2020年5月19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二、駁回原告沁陽市鑫龍路橋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6822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河南省交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好威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徐聰
判決日期
202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