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額敏縣喇嘛昭鄉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喇嘛昭鄉政府)與被告新疆金業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金業建筑公司)、新疆宏遠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遠建設公司)、第三人額敏縣莫略尼木農業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莫略尼木合作社)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2015年10月21日,原告喇嘛昭鄉政府申請追加新疆正升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正升建設公司)為本案被告,本院予以準予。2015年11月17日依法由審判員馮建蕓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喇嘛昭鄉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相坤,被告金業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查高有,被告宏遠建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建、唐閎鴿,被告正升建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魯生、張忠,第三人莫略尼木合作社的委托代理人田涯到庭參加了訴訟。庭審中,被告正升建設公司審理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農林牧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新農林牧鑒字(2015)第081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提出重新鑒定或者補充鑒定。2016年4月28日,我院委托河北農業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因鑒定現場不存在,僅憑文字材料可能得不出明確鑒定結論。2016年5月10日,該所向本院送達了不予受理通知書。后經原、被告同意,本院再次委托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農林牧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2016年9月6日,該所作出新農林牧鑒字(2016)第0914號司法補充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因被告正升建設公司在2016年9月6日前仍未提供新的證據,補充鑒定意見為:仍參照新農林牧鑒字(2015)第081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2016年9月28日,本院再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喇嘛昭鄉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相坤,被告金業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金柱,被告正升建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忠,第三人莫略尼木合作社的委托代理人田涯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宏遠建設公司的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完畢
額敏縣喇嘛昭鄉人民政府與新疆金業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新疆宏遠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等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5)額民二初字第00112號
判決日期:2021-09-07
法院:額敏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喇嘛昭鄉政府訴稱,額敏縣喇嘛昭鄉喀拉蘇村地處風口,屬于額敏縣貧困村.為解決農民貧困問題,2014年國家給該村扶貧專項資金200萬元建設4000畝飼草料基地安裝滴灌工程。由于工程款是國家專項貧困資金,不能直接發給農民,鄉政府代表國家監管該資金用于滴灌工程的建設。工程完工后交村民占有、使用并收益。2014年8月,工程由被告宏遠建設公司中標第一標段。被告金業公司中標第二標段。2014年8月8日,一、二標段與原告簽訂了《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合同》。按合同約定,一二標段40天完成施工,并申請竣工驗收,但是一二標段也就是本案的兩被告未在約定的時間內完工,至今未申請竣工驗收。
額敏縣喇嘛昭鄉喀拉蘇村屬于貧困村,農民經濟條件較差,無法開展規模生產。為促進生產發展經濟。2015年在原告的組織下成立了合作社。全體村民將分得的土地入股合作社,統一管理、統一耕種、盈虧共擔。2015年4月15日,第三人播種了春小麥2200畝。5月初,第三人正準備澆水時因安裝的滴灌無過濾器,無法使用。第三人多次找到原告要求解決滴灌問題。原告也要求被告宏遠建設公司、金業公司予以解決,兩被告互相推脫。2015年5月27日,兩被告安裝的小過濾器無法使用。同年5月29日才安裝了大過濾器,6月3日才安裝完畢。由于錯過了澆灌的最佳時期,造成第三人種植的小麥受旱,經鑒定,2200畝小麥受旱嚴重,造成經濟損失670208元。原告認為,作為監管專項資金的原告,在本案中不獲取經濟利益,被告在合同未約定的時間完工,給第三人造成經濟損失。根據《合同法》第64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二》第16條、《物權法》第2條、第37條、第117條、第127條、《侵權責任法》第19條依法提起訴訟:一、被告賠償經濟損失670208元、鑒定費30000元。二、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金業建筑公司辯稱,原告起訴主體錯誤。被告與原告簽訂的是第三標段的渠道工程,并非安裝滴灌工程。本案與被告無直接利害關系,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要求被告進行賠償的訴訟請求。
被告宏遠建設公司辯稱,造成小麥減產的損失是因為未安裝過濾器造成的。被告并未承接該工程,故對小麥的減產損失,并非被告的原因,被告不同意賠償。
被告正升建設公司辯稱,原告要求賠償缺少法律依據。本案審理的是建設施工合同糾紛,發包方系原告,但原告訴求要求賠償第三人的損失,主體不適格。滴灌過濾器是2015年春天進行施工的。合同約定40天的安裝完畢,不包括過濾器。2014年10月,該工程已經驗收合格。造成原告減產損失,是因為第三人在使用滴灌時,應先進行試壓、試水,未將水渠中的水引入地中。原告要求賠償損失依據鑒定意見書,該鑒定意見脫離了涉案地塊的氣候,該鄉屬高風地段,被告認為應以實際土地性質為準進行鑒定。
第三人述稱,第三人合作社是由額敏縣喇嘛昭鄉喀拉蘇村村民入股組成。2015年4月20日,第三人就對地上部分鋪設了毛管、水帶。后因未安裝過濾器,無法使用滴灌。2015年6月3日才安裝了能正常使用的大過濾器。由于錯過了澆灌的最佳時期,造成第三人種植的春小麥受旱,造成經濟損失670208元。
經審理查明,2014年8月份,原告將額敏縣喇嘛昭鄉喀拉蘇村飼草料基地建設項目4000畝滴灌安裝工程通過招標形式與被告金業建筑公司、被告宏遠建設公司、被告正升建設公司簽訂水利水電施工合同。原告將第三標段渠道工程發包給被告金業建筑公司進行承建。第二標段管道土方工程、管線建筑物工程、系統的地埋管及管件、地面管及管件發包給被告宏遠建設公司進行承建。第一標段管道土方工程、管線建筑物工程閘閥井、排水井、樹脂井、沉淀池、系統的地埋管及管件、地面管及管件發包給被告正升建設公司進行承建。2014年10月17日,監理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建設單位對第一標段、第二標段的工程進行了驗收,均已合格。2015年4月中旬,第三人種植了2200畝春小麥。同年5月,第三人準備對進行的小麥進行澆灌時,因滴灌未安裝過濾器未能正常使用。2015年5月中旬,被告正升建設公司安裝了小濾器,但安裝好后仍未能正常使用。同年5月29日,被告正升建設公司更換了大濾器。2015年6月3日,經試水后,能正常使用。2015年7月24日,第三人法定代表人達吾列提·胡艾提、委托代理人天涯等人委托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農林牧司法鑒定中心對該合作社種植的2200畝春小麥因滴灌設施不全、無法正常滴水造成減產的經濟損失進行司法鑒定。2015年8月2日,該鑒定中心作出新農林牧鑒字(2015)第081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第三人莫略尼木合作社種植的2200畝春小麥因滴灌設施不全、無法正常滴水造成減產的經濟損失為670208元。第三人因此鑒定費用30000元。庭審中,被告正升建設公司審理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農林牧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新農林牧鑒字(2015)第081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提出重新鑒定或者補充鑒定。2016年9月6日,該所作出新農林牧鑒字(2016)第0914號司法補充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因被告正升建設公司在2016年9月6日前仍未提供新的證據,補充鑒定意見為:仍參照新農林牧鑒字(2015)第081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及第三人的當庭陳述、水利水電施工合同、中標通知書、驗收報告、竣工報告、兩份鑒定意見書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被告新疆正升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賠償第三人額敏縣莫略尼木農業專業合作社2015年春小麥減產損失670208元、支付鑒定費用30000元,合計700208元。
二、駁回原告額敏縣喇嘛昭鄉人民政府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爭議標的金額700208元,案件受理費10802元,減半收取5401元,投遞費270元,合計5671元(原告額敏縣喇嘛昭鄉人民政府已預交),由被告新疆正升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負擔(被告新疆正升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二十日內一并給付原告額敏縣喇嘛昭鄉人民政府)。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塔城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馮建蕓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書記員李桂鶴
判決日期
2021-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