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尹本利因與被上訴人楊根龍、新疆金業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額敏墾區人民法院(2019)兵0901民初72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尹本利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鄔九、被上訴人楊根龍、金業公司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忠、王金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尹本利與新疆金業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楊根龍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兵09民終15號
判決日期:2021-08-13
法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九師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尹本利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第九師額敏墾區人民法院(2019)兵0901民初726號民事判決書;2、改判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工程款441022元,自2015年12月20日起每月按照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利率6‰支付至欠款付清為止;3、本案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及理由:2014年6月,一七〇團2014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一標段)由金業公司中標后,該工程318線以北“西戈壁丁34#、西戈壁丁35#”由上訴人實際施工,該工程與2015年12月28日結算并出具結算書,結算工程造價為1350218.91元,原審認定上訴人證據不足,但是上訴人有充分的證據證實“西戈壁丁34#、西戈壁丁35#”工程造價,該造價的計算方法是依據結算書、審計機構的審計結論完成的,應當依法支持,望二審予以改判。
金業公司辯稱:1、一七〇團2014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一標段)建設項目是金業公司中標承建的,中標后將項目交給公司下面楊根龍的施工隊進行實際施工,金業公司也按照約定在扣除管理費、稅金、養老統籌后將所有工程款于一審前全部支付給楊根龍。至于尹本利怎么進入該工程的我方不清楚;2、對于上訴人的上訴請求,金業公司與尹本利之間沒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不具備因合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金業公司對尹本利沒有付款義務。懇請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楊根龍辯稱:一七〇團2014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一標段)建設項目是金業公司中標后交給其實際施工的,本人也沒有將工程轉包給尹本利,也沒有與尹本利簽訂任何協議,我只認可我與尹本利之間是勞務關系,我只需支付給尹本利勞務費。
尹本利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上述被告給付工程款441022元,自2015年12月20日起按照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利率6%計算利息至欠款付清止;2、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4年6月,第九師一七○團將該團2014年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一標段)招投標,金業公司中標。根據《第九師審計局師審報(2015)30號審計報告》,該工程中標價(或合同價)總合計為6443149.99元。金業公司承建的2014年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根據2014年12月20日《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工程決算書》滴灌土建安裝、輸電線路、機耕道工程,工程造價為2065067.25元,單位造價為411.86元。工程施工中,其中318線以北“西戈壁丁34#、西戈壁丁35#”由尹本利實際施工,該工程318線以南“西戈壁丁32#、西戈壁丁33#”由楊根龍實際施工。尹本利在一七○團領取施工原材料,墊付了機械設備款、人工工資等,完成了工程的施工。工程經驗收合格后,一七○團已經將包含輸電線路在內的工程款于2015的12月20日前全部支付給金業公司。另查明,2015年6月2日,楊根龍通過銀行轉賬給尹本利付款200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原告尹本利以被告金業公司承包第九師一七○團農業綜合開發的滴灌安裝工程后,將其中的“西戈壁丁34#、西戈壁丁35#”交由尹本利實際施工,而金業公司在收到甲方一七○團支付的工程款,扣除管理費和稅金后將案涉的工程款全部支付給了楊根龍為由,要求二被告支付尹本利應得工程款441022元及利息。但在庭審中,根據尹本利出示的證據,僅能證明在2014年,尹本利承包了第九師一七○團2014年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中的西戈壁丁34#、西戈壁丁35#工程,并實際施工完成,一七○團將工程款于2015的12月20日前全部支付給金業公司,以及2015年6月2日,楊根龍通過銀行轉賬給尹本利付款200000元的事實。而尹本利出示的工程結算書、審計報告、建設項目平面位置圖,尚不足以證明是與誰訂立的承包合同、實際工程量、工程造價、權利義務等。尹本利要求被告給付工程款441022元,其計算的工程量及工程款價額,證據尚不夠充分,其請求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尹本利要求被告楊根龍、被告新疆金業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給付工程款441022元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650元,由原告尹本利負擔(已交納)。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事實基本一致
判決結果
一、撤銷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額敏墾區人民法院(2019)兵0901民初726號民事判決。
二、改判被上訴人楊根龍給付上訴人尹本利欠付工程款432270.07元及利息158210.846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給付;
三、駁回上訴人尹本利要求新疆金業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給付欠付工程款的上訴請求。
一審案件訴訟費3650元(上訴人尹本利已預繳)、二審案件訴訟費9745元,由被上訴人楊根龍勝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孫惟勤
審判員賈愛民
審判員葛陽
二O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瑩
書記員武浩杰
判決日期
2021-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