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馬玉江與被告新疆金業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新疆金業公司)、額敏縣畜牧獸醫局(以下簡稱:額敏縣獸醫局)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1年5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馬玉江、被告新疆金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忠、王金柱;額敏縣畜牧獸醫局負責人葉爾蘭·哈德爾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馬玉江與新疆金業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額敏縣畜牧獸醫局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新4221民初1339號
判決日期:2021-06-12
法院:額敏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馬玉江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給付質保金73895.18元,并支付自2015年5月-2021年5月期間的利息;2、本案的訴訟費及其他費用均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2年原告掛靠被告新疆金業公司承建被告額敏縣獸醫局發包的額敏縣國有牧場危房改造建設項目一期三標段工程,原告按照要求完工并且交付給被告額敏縣獸醫局使用。2015年5月8日前將被告額敏縣獸醫局提交審計部門審計,確定工程款總價款為1477903.69元。被告額敏縣獸醫局按照合同規定扣留質保金73895.18元,為此原告多次找二被告要求退還保證金,被告新疆金業公司推托說被告額敏縣獸醫局未給付該款。2019年10月10日原告再次找到被告額敏縣獸醫局,被告額敏縣獸醫局的工作人員告知原告繼續給原告申請退質保金的事宜,至今未給付。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故訴至貴院,望貴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新疆金業公司辯稱,原告掛靠被告單位承建涉訴工程屬實,原告是實際施工人,該涉案工程是由二被告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總工程造價是1499380元,截止到目前被告額敏縣獸醫局已經支付工程款1404008.51元,按合同價算,被告額敏縣獸醫局尚欠工程款95371.49元,該款項是屬于質量保證金,被告額敏縣獸醫局未給我們支付,我方也無法給原告支付。原告起訴的金額和尚欠的金額有出入,但是原告起訴的金額是通過審計造價出來的結果,這個數字被告方認可。這筆款項等被告額敏縣獸醫局支付給我們之后,我們依據雙方約定扣除管理費、代付代扣資金以后,剩余的款項我們會支付給原告。對第二項訴訟請求被告不認可,被告沒有違約行為。
被告額敏縣獸醫局答辯稱,通過查閱以前的資料,被告認可原告起訴的工程款73895.18元,被告不同意支付利息。這筆錢目前還在財政局,對于給付時間被告無法確認,財政局不知道什么時候支付這筆款項,對于原告主張的利息,被告不認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2年7月28日,被告新疆金業公司與被告額敏縣獸醫局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約定:被告新疆金業公司承建位于額敏縣國有牧場危房改造建設項目一期三標段工程,100戶職工住房改建。開工日期:2012年7月28日。竣工日期:2012年9月28日。工程價款1499380元。質量保修期土建為1年,屋面防水為1年。本工程約定的工程質量保修金為施工合同價款的5%。發包人在質量保修期滿后14天內,將剩余保修金和利息返還承包人等內容。原告掛靠被告新疆金業公司施工,原告按期竣工。2015年5月8日,額敏縣審計局審計確認,涉訴確定工程款總價款為1477903.69元。被告額敏縣獸醫局已經支付工程款1404008.51元。被告額敏縣獸醫局按照合同規定扣留質保金73895.18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給付,原告訴至本院,請求依法保護。
認定以上事實的依據有:1、原、被告的當庭陳述;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3、額敏縣審計局關于確認額敏縣2011年國有牧場危房改造建設項目結算函
判決結果
一、被告額敏縣畜牧獸醫局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退還原告馬玉江質保金73895.18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1725元,共計95620元。
二、被告新疆金業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向原告馬玉江提供辦理上述款項的結算票據手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爭議標的金額95620元,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096元,投遞費100元,合計1196元(注:原告馬玉江已預交),被告額敏縣畜牧獸醫局負擔(注:此費用被告額敏縣畜牧獸醫局在履行上述債務時一并給付原告馬玉江)。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塔城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斐民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書記員孫海文
判決日期
2021-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