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施仕剛因與被上訴人鄧先學、原審被告新疆金業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黃遠林建設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額敏墾區人民法院(2019)兵0901民初86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施仕剛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石學梅、被上訴人鄧先學的委托訴托訟代理人張忠、原審被告新疆金業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訴托訟代理人王彤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施仕剛與鄧先學、黃遠林、新疆金業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兵09民終79號
判決日期:2021-01-27
法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九師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原審原告施仕剛以缺乏證據為由,于2020年11月13日申請撤回起訴
判決結果
一、撤銷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額敏墾區人民法院(2020)兵0901民初865號民事判決;
二、準許施仕剛撤回起訴。
一審案件受理費8652元,減半收取4326元,保全費2168元由原告施仕剛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8652元,減半收取4326元(予以減免),由上訴人施仕剛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李敏
審判員孫惟勤
審判員杜鴻章
二O二O年十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武浩杰
判決日期
2021-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