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無錫裕邦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江蘇奕淳商貿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5)錫濱太商初字第00186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依該裁判:被告江蘇奕淳商貿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支付原告無錫裕邦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價款957600元。如被告江蘇奕淳商貿有限公司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13376元減半收取6688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合計11688元,由被告江蘇奕淳商貿有限公司負擔。
因被執行人江蘇奕淳商貿有限公司未能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人無錫裕邦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執行標的人民幣969288元及相應利息、執行費人民幣1209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