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無錫裕邦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申請執行江蘇翔森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蘇0311民初7027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依據上述法律依據被執行人江蘇翔森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請人無錫裕邦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17900元,承擔案件受理費6000元,以上合計323900.00元。因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執行
(2020)蘇0311執99號無錫裕邦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與江蘇翔森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蘇0311執99號
判決日期:2020-06-18
法院:江蘇省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本案多次通過司法查控系統,對銀行、證券、互聯網銀行查詢,經查被執行人名下無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經查車輛登記部門,被執行人名下無車輛登記信息;經查徐州市房屋產權登記部門、國土資源局,被執行人名下無房產登記信息。經多次傳喚、查找被執行人,督促其履行,均未果。
本院向申請執行人發出執行情況、風險告知書、將上述執行情況告知申請執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其他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未對本院執行情況提出異議,亦未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
上述事實,有各協助執行單位出具的財產查詢回執、談話筆錄等證據證實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2020)蘇0311執99號執行案件的執行程序。
待今后發現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財產后,申請執行人可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
交異議申請書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請異議
合議庭
審判長黃景
審判員王平
審判員孫通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王子
判決日期
2020-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