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裕華晨暉通信工程施工隊(以下簡稱為裕華施工隊)與被告無錫裕邦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裕邦公司)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裕華施工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彥林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裕邦公司經本院傳票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裕華晨暉通信工程施工隊與無錫裕邦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冀0223民初542號
判決日期:2019-04-02
法院:灤州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裕華施工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100000元;2、自2019年2月15日起到實際支付時止。判令被告按照每日合同總價的0.2%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即每日1617元,截止到2019年2月20日起訴時,該違約金為9702元;3、本案的訴訟費和律師費用均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7月份原被告簽訂《河北廣電信息網絡集團有限公司灤縣分公司“寬帶鄉村”分配網建設施工與入戶安裝項目工程合同合作協議書》,原告承接被告在河北××縣”分配網建設施工與入戶安裝項目的施工。該項目在2018年9月完成灤縣獲榆地鎮的施工并驗收通過。2018年10月9日原告依據合同約定為被告開具施工發票共計808408.12元。被告在2019年1月29僅支付708408.12元工程款,尚欠100000元未付。
被告的行為已構成違約,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尚欠的工程款100000元;自2019年2月15日起到實際支付時止,判令被告按照每日合同總價的0.2%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即每日1617元,截止到2019年2月20日起訴時,該違約金為9702元;本案的訴訟費和律師費用均由被告承擔。
裕邦公司未予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7月21日原、被告雙方簽定《河北廣電信息網絡集團有限公司灤州市(原灤縣)分公司“寬帶鄉村”分配網建設施工與入戶安裝項目工程合作協議書》,原告承接了被告在河北××縣”分配網建設施工與入戶安裝項目的施工。該項目在2018年9月完成灤州市(原灤縣)茨榆坨鎮的施工并驗收通過。2018年10月9日,原告依據合同約定為被告開具施工發票共計808408.12元。被告在2019年1月29日僅支付708408.12元,尚欠100000元。原告為此訴至本院,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尚欠的工程款100000元,承擔訴訟費并依合同約定按照每日合同總價款的0.2%支付違約金,支付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合同總價款的10%為限,但本案合同中原、被告雙方并未約定合同總價款的具體數額,在庭審時,原告請求按被告所欠的100000元的工程款計算被告應付的違約金數額。在原告向本院起訴后,被告于2019年3月26日向原告支付了所欠的工程款100000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無錫裕邦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給付原告裕華晨暉通信工程施工隊違約金7800元;
二、駁回原告裕華晨暉通信工程施工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00元,減半收取計1150元,由原告裕華晨暉通信工程施工隊負擔1100元,被告負擔50元,被告負擔的50元案件受理費,由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直接支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薛榮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書記員劉瑤
判決日期
2019-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