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成中訴被告福建藝景園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3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范成中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鄭鎵偉及福建藝景園林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麗莉到庭參加訴訟,雙方申請庭外和解期限一個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范成中與福建藝景園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皖0104民初940號
判決日期:2021-03-26
法院: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91200元及利息1500元(自2019年4月18日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息暫計算至起訴之日,后順延至款清之日),合計92700元。2.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4月20日,被告中標合肥植物園設施維護及改造工程項目,被告委派錢超作為該項目負責人。2018年9月5日,原告與錢超簽訂《施工合同》,約定由被告將合肥市植物園三友亭和金栗亭防腐木工程交由原告施工;承包價格合計125000元;工期為自材料進場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工程款結算方式為工程完工被告預付工程款的80%,完工后三十日內視為自動驗收,付清余款。后原告依約完成合同項下全部義務,但被告未能按時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僅支付工程款35000元。2019年4月18日,錢超就尾欠原告工程款90000元及木橋維修費1200元向原告出具欠條,并在下方簽字按手印以確認。但被告至今仍未結清拖欠工程款,原告因此損失巨大。
被告辯稱:委托書沒有看到公司印章,對委托書有異議,合同的是他與錢超個人所簽,并且錢超在做。錢超在植物園之前和原告好像是認識的,而且錢超當時同時有好幾個項目在做,至于這個錢是不是全部是植物園這個項目上的,我們也有異議。錢超如承認這些是植物園項目上面的,我們公司認可。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提交如下證據: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被告企業信息復印件,證明原被告主體身份信息;2.網站中標公告打印件,證明被告實際中標合肥植物園設施維護及改造工程項目;3.授權委托書,證明案涉工程被告委派負責人為錢超;4.《施工合同》原件、欠條原件,證明原告與錢超簽訂合同入場施工,現工程已竣工并進行結算,被告尚欠91200元;被告未舉證。對原告所舉證據三性及證據效力本院予以確認.
經審理查明:2018年4月20日,被告中標合肥植物園設施維護及改造工程項目。福建藝景園林工程有限公司作為投標人與委托代理人錢超簽訂授權委托書,本人曾慶添系福建藝景園林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現授權福建藝景園林工程有限公司錢超為合肥植物園建設施維護及改造工程的負責人,負責本項目的所有事宜,代理人無轉委托權,被告委派錢超作為該項目負責人。2018年9月5日,原告與錢超簽訂《施工合同》,約定由被告將合肥市植物園三友亭和金栗亭防腐木工程,工作內容除基礎及其它鋪裝外所有木結構,承包價格:三友亭和防腐木金栗亭交由原告施工;承包價格合計125000元;工期為自材料進場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工程款結算方式為工程完工被告預付工程款的80%,完工后三十日內視為自動驗收,付清余款。后原告依約完成合同項下全部義務,但被告未能按時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僅支付工程款35000元。2019年4月18日,錢超向原告出具欠條:今欠范成中植物園材料木亭安裝玖萬元整備注木橋維修1200元整。但被告至今仍未結清拖欠工程款
判決結果
一、被告福建藝景園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范成中支付工程款91200元及自2020年1月13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至款項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損失;
二、駁回原告范成中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本案給付義務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18元,減半收取為1059元,由被告福建藝景園林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嘉佳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書記員童星
判決日期
2021-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