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執行江西修水安翔礦山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申請修水縣神威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根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調解書法院生效裁判,被執行人修水縣神威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應支付申請人江西修水安翔礦山建設有限責任公司案款20413778元,承擔執行費87813.78元。本案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江西修水安翔礦山建設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修水縣神威投資發展有限公司達成還款協議,被執行人將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五的股份轉讓給修水縣礦業總公司,由該公司向申請執行人清償債務,2015年11月30日,申請執行人江西修水安翔礦山建設有限公司書面申請,因雙方協議清償時間較長,同意本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截止2015年12月15日被執行人修水縣神威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尚欠申請執行人江西修水安翔礦山建設有限公司債款1256.30499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