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馬依不拉訴被告甘肅寬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寬盛公司)、高偉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馬依不拉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韓貴林、被告寬盛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文杰、被告高偉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馬依不拉與甘肅寬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偉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甘0191民初927號
判決日期:2021-08-30
法院:蘭州新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馬依不拉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高偉向支付人工費100000元及利息4354元,共計104354元;2.判令寬盛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向馬依不拉支付人工費;3.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寬盛公司承包了甘谷縣錦繡名苑項目建設工程。之后該公司將地基基礎工程分包給高偉,高偉又將部分勞務分包給馬依不拉。就承包的部分工程馬依不拉依約完工并進行交付。經馬依不拉與高偉核算,高偉共應支付馬依不拉人工費共計43萬余元,被告也陸續進行了支付。截止2010年1月20日,尚余10萬元的人工費未付,高偉承諾于2020年3月1日前支付3萬元、剩余7萬元于2020年5月1日前付清。但時至今日,被告并未按承諾支付剩余人工費。另外寬盛公司尚有部分工程款未向高偉結清。為此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寬盛公司辯稱,人工費已經全部付清,并且直接支付到工人的個人賬戶內,有當地派出所及勞動局予以證明。
被告高偉辯稱,按照雙方合同約定,已經付清了勞務費,雖然打了欠條,但是在打欠條之后就已經全部付清。
本院經審理查明事實如下:2019年寬盛公司承包了甘谷縣錦繡名苑項目建設工程,寬盛公司將地基基礎部分工程分包給高偉,高偉又將其中的勞務分包給馬依不拉。2020年1月20日高偉向馬依不拉出具了欠條一份,證明欠付馬依不拉甘谷錦繡名苑項目人工費10萬元,承諾于2020年3月1日前付3萬元、2020年5月1日前付7萬元。2020年1月21日,高偉向馬依不拉支付了294800元。2020年10月9日高偉向寬盛公司出具證明,同意寬盛公司將工程款10萬元直接支付給馬依不拉。雙方就上述10萬元產生爭議,遂形成本案
判決結果
高偉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支付馬依不拉勞務費100000元,甘肅寬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對該筆款項承擔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減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費1194元,由高偉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郭大儒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書記員瞿宜斌
判決日期
2021-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