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莫國章、周江訴被告貴州中凱交通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貴州清水江水電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于2021年3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莫國章、周江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周俊國,被告貴州中凱交通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成鎮、吳征菡,被告貴州清水江水電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玲、黃櫬洋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莫國章、周江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黔2628民初258號
判決日期:2021-09-18
法院:錦屏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莫國章、周江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支付原告工程款2211437元;2.支付遲延支付工程款期間的資金占用費120萬元;3.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2011年7月1日貴州中凱交通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將自己從貴州清水江水電有限公司處獲得的中標項目“白市水電站庫區復建工程”的B4標段部分工程承包給兩原告施工,兩原告的施工班組與其它的施工班組一樣,經過近兩個月時間的施工后,發現原來雙方協議的工程單價太低,做得越多就虧得越大,于是各班組要求退場,在這種情況下,兩被告又要求各班組繼續施工,并在項目部開會強調說工程單價一定會調整,絕不會讓大家虧本做,調整后的單價每個標段都是一樣的,絕不會區別對待。經調整單價后大家又繼續施工?,F該項目已竣工驗收,且投入使用已多年,有的班組已按調整后的單價結清了相應款項,而兩原告為了討要此工程款(且絕大部分是農民工工資),幾經周折,才于上月中旬從貴州中凱交通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處拿到工程量收方表。原告包工包料搞工程,工程完工投入使用近十年之久卻還結不了帳,拿不到錢,多次到貴州中凱交通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處討要工程款的結果得到都是一句話,業主方還沒有撥款。當2020年12月23日再次來到貴州中凱交通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處討要該工程款時,貴州中凱交通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卻叫原告直接去問貴州清水江水電有限公司要。根據貴州中凱交通建設有限責任公司提供的工程量及工程單價,兩被告應支付兩原告的工程總價款為5799980元,其中,兩原告該項目總的領款金額為三次,分別為1488543元,1900000元,200000元,現兩被告還應支付原告工程款2211437元,
綜上由于兩被告違背了民事活動中的誠實守信原則,現原告將依法起訴,請求維護原告合法權益。
被告貴州中凱交通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辯稱:一、被告依據與原告簽訂的《勞務承包合同》,已經將案涉工程的全部款項支付完畢,故原告以被告拖欠工程款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繼續支付工程款2211437元之事實與理由不能成立。被告與原告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工程量收方計算表》不能作為案涉工程按工程量結算款項的憑據,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結算相關工程款,原告要求以其他方式進行結算沒有法律依據。原告莫國章、周江與被告達成合意后簽訂《勞務承包合同》,該合同合法成立并生效。而被告的員工(案涉工程負責人)簽字的《工程量收方計算表》,只能證實被告對案涉工程的工程量作出追認,不能視為莫國章、周江與被告通過該簽署行為,變更了合同中關于工程價款結算方式的約定,故雙方應當按照《勞務承包合同》中約定的方式進行結算。即案涉工程款采取綜合價每公里95萬元的結算方式,同時,被告額外給莫國章、周江每公里補1萬元的施工便道修筑費用,最終計算得出案涉工程總價款為3436800元。
二、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告不能依據被告與案外人唐昌銀訂立的《補充協議》結算案涉工程的工程款。非合同關系當事人,不能依據合同向合同當事人提出請求或提出訴訟,故此,原告莫國章、周江,不能依據被告與案外人唐昌銀訂立的《補充協議》,主張被告也按照工程量向其結算案涉工程價款。即便應當按照工程量結算案涉工程的價款,《補充協議》中的相關價格因交易時存在顯失公平的情形不具備可參考性,應參照被告與貴州省清水江水電有限公司訂立的《施工承包合同》中所載工程單價進行結算。
三、沒有證據證明,原告多年來一直在不間斷地請求被告給付案涉工程款,相關的訴訟時效從未發生中斷。案涉工程最后一筆款項的支付日期,距今早已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原告莫國章、周江在該期間內并無催討;而案涉工程負責人(系被告的員工)于2020年簽字的《工程量收方計算表》中的內容,僅載有案涉工程的具體工程量,不含任何工程單價,故也不能視為被告同意履行訴訟時效期間已屆滿之義務的依據。即莫國章、周江對案涉工程價款的債權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被告可以提出不履行給付義務的抗辯。
綜上所述,被告莫國章、周江起訴證據不足,依法應當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貴州清水江水電有限公司辯稱:1.原告無權突破合同相對性向被告主張權利。2.被告不存在拖欠原告工程款的情形,請求法院予以駁回。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貴州中凱交通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原貴州省黔東南州交通建設工程公司)與被告貴州清水江水電有限公司簽訂《白市水電站庫區公路復建工程遠口至錦屏(錦屏段)施工承包合同》,取得白市水電站庫區公路復建工程遠口至錦屏(錦屏段)的項目。2011年7月1日,被告貴州中凱交通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與原告莫國章、周江簽訂白市水電站庫區公路復建工程B4包《勞務承包合同》,將B4標段部分工程分包給兩原告施工,合同主要內容為“1、工作內容:本合同設計圖紙樁號K22+740--K23+500段及K25+880--K28+700段(共3.58公里,以實際完成為準。)路基所有施工工作及路面路肩墻、填隙碎石頭。(不含水穩層、油面層)。2、承包方式及結算:按照公司對項目進行的標后預算,采取綜合價每公里95萬元,另外甲方給乙方每公里補1萬元的施工便道修筑費用…”原告莫國章、周江即作為被告貴州中凱交通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的B4標段施工班組進場施工,現該項目已竣工驗收投入使用,2020年原告從被告貴州中凱交通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工程負責人處取得周江施工隊《工程量收方計算表》,原、被告雙方對該《工程量收方計算表》記載完成的工程量均認可,原告要求按B4包另一標段唐昌銀《補充協議》中的各項單價按工程量結算原告工程價款,被告貴州中凱交通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認為唐昌銀《補充協議》約定內容并不能及于原告,雙方只能按2011年7月1日雙方簽訂的白市水電站庫區公路復建工程B4包《勞務承包合同》約定條款進行結算,即合同標段長為3.58公里,單價為96萬元/公里。
同時查明:被告貴州中凱交通建設有限責任公司提交的《啟信寶》信息記載的內容,2018年12月29日,貴州省黔東南州交通建設工程公司變更登記為貴州中凱交通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其經營范圍具有建筑工程施工勞務作業資質。原告因該項目先后在被告貴州中凱交通建設有限責任公司領款4次,金額分別為1488543元、1900000元、200000元、庭審中認可2014年1月29日從被告貴州中凱交通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處領款100000元,原告4次總計領款金額為3688548元。
另查明:被告貴州清水江水電有限公司因白市庫區復建公路B4包工程支付被告貴州中凱交通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的工程款,經二被告對賬后,被告貴州中凱交通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認可收到55330000元。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的陳述、案件涉及的相關證據以及庭審筆錄等為證,可以認定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莫國章、周江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4091.4元,減半收取17045.7元,由原告告莫國章、周江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向克一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胡燕梅
判決日期
2021-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