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審理原告黑龍江伊哈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訴被告雞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保障行政確認一案中,被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交其作出的《關于變更雞人社傷險認決字【2015】151號認定工傷決定書的通知》,內容為:我機關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雞人社傷險認決字【2015】151號《工傷認定決定書》,該工傷認定決定,認定用人單位為黑龍江伊哈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現黑龍江伊哈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龍建路橋股份有限公司、孫桂芹三方一致認為,孫桂芹發生工傷用人單位系龍建路橋股份有限公司。并向我機關分別提交了變更申請書。綜上,根據以上事實,我機關將2015年11月9日作出雞人社傷險認決字【2015】151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用人單位由“黑龍江伊哈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變更為“龍建路橋股份有限公司”,其它認定事實不變。特此通知。該通知被告已送達利害關系人。2017年6月23日本院收到原告撤訴申請書,原告以被告已撤銷了其此前作出的雞人社傷險認決字【2015】151號《工傷認定決定書》,改變并重新作出了新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同時也確認了原告與第三人孫桂芹之間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原告不是孫桂芹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因此申請撤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