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巴馬恒勝鋼構銷售部與被執行人廣西四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21)桂1227民初440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不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執行后,依法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等執行文書,責令被執行人履行下列義務:(1)向申請執行人支付78054.80元;(2)向申請執行人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加倍債務利息(數額待定)元;(3)負擔案件受理費1835元和申請執行費1098元
版權所有 江蘇叁點壹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POWERED BY SanDianYiSi <!–TE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