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劉勝榮與被執行人廣西四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依據陸川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生效的陸勞人仲字(2020)第154號仲裁裁決書,該裁決書確定:被執行人廣西四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應支付賠償款113723.16元給申請執行人劉勝榮。2021年3月30日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2021年6月28日,被執行人將115329.16元存入本院執行款專戶,現本案已執行完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五條之規定,該案按自動履行方式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