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寧夏城科達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寧夏清華園工貿有限公司、寧夏清華園工貿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后,于2020年6月2日、2020年6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寧夏城科達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寧夏清華園工貿有限公司、寧夏清華園工貿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寧0105民初1394號
判決日期:2020-07-05
法院:銀川市西夏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寧夏城科達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簽訂的《鋼材購銷合同》;2.判令被告返還原告貨款2002215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86387元(自2019年6月19日起,以2002215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75%暫計算至起訴之日,請求判決至實際償還之日);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以上合計共2088602元。事實和理由:2018年11月6日,原、被告簽訂《鋼材購銷合同》約定由被告向原告供鋼材,合同總價款為2002175.95元,同時約定了貨物質量及驗收方式、付款方式、交貨地點及違約責任等。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向被告支付了貨款2002215元,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貨物,故原告訴至本院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寧夏城科達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23508元,減半實際收取11754元(實收11754元),退還原告寧夏城科達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馬宏斌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穎
書記員王敏
判決日期
2020-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