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河南翔龍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南寧市弘力電業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南寧市邕寧區人民法院(2019)桂0109民初17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訴
河南翔龍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南寧市弘力電業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管轄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桂01民轄終131號
判決日期:2021-01-07
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河南翔龍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上訴稱,請求:撤銷一審民事裁定,將本案移送河南省濮陽市龍華區人民法院審理。事實和理由:本案屬于對法人提起的民事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應以被告住所地有管轄權的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不在南寧市邕寧區,故南寧市邕寧區人民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應當由河南省濮陽市龍華區人民法院管轄。
南寧市弘力電業有限責任公司未提出書面答辯意見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唐興中
審判員劉鳳桃
審判員孟英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羅力毅
書記員楊媚
判決日期
2021-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