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塞吉與被告馬少奇、青海興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
張塞吉與馬少奇、青海興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青0222民初1683號
判決日期:2021-08-04
法院:民和回族土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張塞吉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沙料款94320元;2.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二被告系掛靠關系,原告和二被告于2019年10月4日、2020年5月1日先后兩次簽訂材料購銷合同,合同中約定由原告向二被告承包的民和縣大莊鄉總王公路提供細沙和石子,二被告支付相應沙料款項后原告交付細沙和石子。后經雙方結算,二被告共計需支付沙料款94320元,當時二被告稱資金周轉困難日后支付。2020年10月4日,在原告的催促下,被告馬少奇出具欠條一份,載明被告馬少奇欠原告沙子錢94320元。時至今日,二被告始終以種種借口拖延給付,二被告的行為已經嚴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權益,故原告向貴院提起訴訟。
馬少奇、青海興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被告張塞吉在西寧市城東區居住,被告青海興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也在西寧,應由青海省西寧市城東區人民法院管轄
判決結果
駁回被告青海興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案件受理費50.00元,由被告青海興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青海省海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祝甲文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高昭燕
書記員馬吉海
判決日期
2021-08-04